适当补偿是怎样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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闲置土地是指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未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同意,超过规定的期限未动工开发建设的建设用地。 处置办法有六种:1,延长开发建设时间,但最长不得超过1年;2,改变土地用途,办理有关手续后继续开发建设;3,安排临时使用,待原项目开发建设条件具备后,重新批准开发,土地增值的,由政府收取增值地价;4,政府为土地使用者置换其他等价闲置土地或者现有建设用地进行开发建设;5,政府采取招标、拍卖等方式确定新的土地使用者,对原建设项目继续开发建设,并对原土地使用者给予补偿;6,土地使用者与政府签订土地使用权交还协议等文书,将土地使用权交还给政府。原土地使用者需要使用土地时,政府应当依照土地使用权交还协议等文书的约定供应与其交还土地等价的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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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的规定是闲置土地被收回时,原土地使用者已经落实征地补偿安置或者完成房屋拆迁工作量三分之一以上的,对其在取得批准用地文件后或者依法签订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生效后,进行地上物和其他附着物拆迁、证地补偿安置所支付的费用,以及其他直接用于开发土地的实际投入,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审计机构审计后,给予适当补偿。具体补偿金额和补偿方式,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福建省规定协议收回闭置土地由当地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与原土地使用者签订收回闲置土地的协议,并约定补偿金额、补偿方式等,待闲置土地收回并重新处置后,依协议约定对原土地使用者给予补偿。闲置土地按原用途重新出让,所得收入扣除原土地使用者应支付的地价款、有关税费和原土地使用者实际投放的开发资金后,如有增值,可按不高于增值额20%的比例将增值收益分配给原土使用者。因规划用途改变产生的增值收益应全额上缴同级财政。 各地都有不同的做法,一般与当地国地资源行政主部门协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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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土地状况酌情确定补偿数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