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单位因欠我的钱,已无法偿还,于是我查封了该单位的一处房屋.已经到拍卖的程序了,法院的办案人员对我说:你查封的那处房屋银行提出了异议,并拿出了那块土地的它权证,法院建议我再去找单位的资产去查封,但是单位欠外债太多,已经找不到什么资产,请问专家法院在这方面有没有责任,下一步我该怎么办,请各位专家明示,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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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查封的房产在即将进入拍卖程序时,有银行提出异议,并拿出了相应证据(究竟是土地使用证还是房屋产权证?),说明该房产此前曾被抵押或查封过,出现重复查封现象,责任在房屋管理部门(因为抵押或查封都应有登记),即使产生争议,也只能是你与房产管理部门之间的纠纷,与人民法院无关。你可设法搞清楚欠款单位究竟是在何时与银行进行的抵押,或何时银行进行的查封,看看是否有违规或违法行为,另外就是确实需要重新寻求该单位财产情况,向人民法院提供,作为可供执行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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聘请律师去查吧,法院是没有责任的。 现在的法院只负责审查双方提交的证据,不负责实地调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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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你找一个律师,因为律师比你去查证要方便,有很多资料是指由律师才有权看的。你这种情况,你应该可以就房屋拍卖优先受偿,或者拍卖完银行收场后还有剩余部分归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