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12日,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安徽省原副省长王怀忠在济南被执行注射死刑。据了解,济南地区此前对死刑执行大多实行的是枪决,但法院最终还是决定对王怀忠采取注射方式执行死刑 (2月13日《新京报》)。2月12日和2月14日,两个颇受关注的人先后被执行了死刑,一个是大贪官、原安徽省副省长王怀忠,一个是杀人狂魔杨新海。但他们的临终“待遇”却不同,媒体报道说,王怀忠被执行的是注射死刑,而杨新海被执行的是枪决。此前,成克杰、马向东、李真等昔日的高官在被执行死 刑时无一例外地采取了“人道主义”的注射死刑。相比之下,杨新海等那些在犯罪前无人知晓的普通死囚,却多被以枪决的方式结束生命。 王怀忠是大贪官,被判处死刑罪有应得。但在绝大多数死刑犯都采取枪决的情况下,他被执行注射死刑似有“照顾”的一面。这种“照顾”有何理据不得而知,不过,“享受”注射死刑的贪官死囚,却远不止王怀忠一人。成克杰、李真、马向东、李玉书等近两三年被判处死刑的大贪官,均被执行注射死刑.不解的是:贪官死囚咋都“享受”注射死刑?
热心网友
说不定打的就是麻醉针 根本就没死
热心网友
立法的人们怕将来自己也有那么一天开几个先例,给自己留条后路死也死的舒服~
热心网友
1997年1月1日起实施的修正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执行死刑采用枪决、注射等方法。最高法院审判委员会已于2001年9月4日通过了《关于采用注射方法执行死刑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这是一份指导性的文件,它可以保障各地法院在规范化、科学化、合法化的基础上开展采用注射方法执行工作。注射要有三个条件 《规定》明确提出,人民法院采用注射方法执行死刑应当具备三个条件: 一是有固定的执行室和相应的专门设备。执行室应建立在固定刑场内。执行室包括相互隔离的行刑室、受刑室和观察室。室内应配备特制的执行床、注射泵和消毒器械等。 二是有经过专门训练的司法警察,负责提押、固定罪犯和执行死刑工作。 三是要有专职法医,负责监督、指导执行死刑药物的使用,监测、确认罪犯死亡工作。 此外,《规定》还制定了严格的报批程序。凡采用注射方法执行死刑的中级法院,应当提出书面申请,报请高级法院审核批准,并报最高法院备案。最高法院还要求,各地中级法院在首次采用注射方法执行死刑前,高级法院应对其场所、设备等进行考察,条件不具备的不能采用注射方法执行死刑。 死囚无权选择注射 那么是不是今后所有死刑犯都会以注射的方式执行死刑呢?据透露,注射法适宜被执行死刑的人数少、罪犯年岁大、行动不便的犯人等情况,但也不是绝对的,究竟哪些罪犯适用枪决,哪些罪犯适用注射,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所以最终采取何种方式要由执行法院根据情况而定,而罪犯无权选择枪决还是注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规定,以注射方式还是枪决方式执行死刑,在死刑布告的表述方式上会有区别。枪决方式的表述为“押赴刑场执行枪决”,注射方式为“押赴刑场执行死刑”。 。
热心网友
钱能通神---这句歇后语不是一天的了,连神仙都喜欢钱,况肉体凡胎的人乎。享受注射死刑也许是正应了---刑不上大夫的古训。
热心网友
在中国,官说了算,哪怕是要死的时候这是中国社会的现实
热心网友
到这个网站上一瞧: 什么事情都有可能发生!!!!!未成年人上了没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