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是按“感情彻底破裂”为由还是按婚姻法32条规定的,离婚5个要件来执行。如果有5种重大过错的其中一种或二种,但是感情还是尚可的,法院能否判决离婚呢?如果知道的请提供一点法律依据,谢谢\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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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婚姻法32条规定了离婚的途径,程序,法定条件和标准后,在适用时应当注意到两个条件,离婚时双方之间的感情不和并不单因为所列的几种情形,如果感情还有和好的可能,一般即使一方坚决要求离婚法院也很有可能不予以支持,在以这五个要件为标准来确认感情是否破裂时应当考虑双方的婚姻基础,浑厚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可能和好等多方面情况,,如你所说感情尚可,有其中的一种或两种情形的,关键态度在受害一方,不然如果是对方提出的法院很可能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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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你自认为有感情还是你们都认为有感情?离婚是大事要慎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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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以这五个要件为标准来确认感情是否破裂时应当考虑双方的婚姻基础,浑厚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可能和好等多方面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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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你们当事人的意思了,存在感情是否想离,一旦法院判下来可没有回旋的余地了,除非你们重新办理手续。三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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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时,判决离与不离的依据,确实是以“感情破裂”为标准,假如离婚双方都同意离婚,则人民法院将遵从当事人的意愿,判决双方解除婚姻关系;但如果双方中的任一方不同意离婚,则人民法院适用调解程序,调解不成,判决不予离婚。坚持离婚的一方需在判决生效六个月后,再行提出离婚请求,人民法院则将判决解除婚姻关系。综上,人民法院判决离与不离的前提是双方感情确已破裂,而调解是必经程序。你所列举的例子中认为尽管夫妻双方中的任一方犯有过失或过错,但双方都认为感情尚可,也就是说,还没到彻底撕破脸皮的地步,双方或任一方还对这段感情有保留或留恋,这种情况下,人民法院一般会采取不判离的做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