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9月,我在江宁潭桥公寓购得一处房屋,6楼,此房屋是当地拆迁人的安置房,也是经济适用房,经过当地大队的批注户主已经改为我的户名。在入住之后没多久,发现房屋存在严重漏水问题,物业对此也进行过3次的维修,但效果甚微,在第四次的维修中,感觉家中没有漏水,并赔偿500元。本以为事情就此结束,但是昨晚的一场大雨,我们家又漏水了。我们家隔壁是拆迁得到了房屋,也存在这样漏水的问题,经过和物业(兼开发公司)的协商,物业答应他们之后给他们置换一所房子。因为我们家是从别人手中买回的这所房屋,不知道我们享不享有这样的权利?如果不享有的话,我们该怎么办?请戎律师帮忙解决下,万分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