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于2003年出售了一套完全产权的房屋,我当时就不想出售,不知怎么的就糊里糊涂的办了房屋买卖的所有手续。之后我很后悔,我很想要回房子,但不知有什么办法。我想了很久,也问过很多朋友,不知其中这一条能不能作为理由,就是买卖双方在交易所过户的时候,是委托中间人办的,他们为了少交税(我与买方是谈的税后价),就在房屋买卖协议中故意少报成交价,这样买方就能少交很多税钱。这点算不算这次交易中的违法行为,如果算,这次房屋买卖合同还能成立吗?

热心网友

呵呵!

热心网友

当时的委托手续只要是健全、合法的,那么你的过户行为就没有办法挽回。况且已经过了诉讼时效了

热心网友

劝你不要做无谓的挣扎了 这种事情我请教过做律师的朋友 基本意思是说虽然合同法规定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买卖无效  但第五十八条又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 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 应当予以返还 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 应当折价补偿 <这类属不能返还的 因为现时房产的价格每天每年都在上涨 考虑撤消买卖合同对社会的影响 法院一般不予支持撤消产权登记 只是让过错方承担避税的责任

热心网友

买卖成立,因为房产证已过户。这个理由只能让地局起诉你们的行为涉嫌偷税漏税,充其量到最后是按原成交价补足税款。曾经发生过这种情况,法院就是这么判的。

热心网友

依法签订的合同,自双方签字起生效,您说的税费问题不能证明你们就房产买卖行为存在重大误解,应该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