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公司新征用土地100亩,价值600万元,新建厂房五幢,占地60亩,建造成本750万元,筑场地、路和砌围墙,占地10亩,建造成本250万元,绿化用地30亩。请问,厂房、场地(路)的原始价值是多少,如何计算的,依据是什么?土地使用权保留价值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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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抱歉,我没有把问题彻底搞清楚,但既然已经发言,总得有个交待才行。◆新的会计制度要求:“企业购入或以支付土地出让金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在尚未开发或建造自用项目前,作为无形资产核算,并按本制度规定的期限分期摊销。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商品房时,应将土地使用权的账面价值全部转入开发成本;企业因利用土地建造自用某项目时,将土地使用权的账面价值全部转入在建工程成本。”◆从这个规定来看,土地的价值应分摊到在建工程的成本。另外,还查阅了有关工程竣工决算的文件,也是如此要求的。(这和以前的规定不同)但问题在于,制度并没有明确价值分摊的具体办法和要求。有关工程决算的文件规定是根据各工程项目的造价按比例进行分摊,但由于建筑的分界线没有明确的规定,因此,如存在土地没有全部开发、使用时,则难以确定土地价值应分摊的具体比例。◆既然如此,我的建议是:如果这100亩土地上没有规划其他的开发或自用项目,则全部价值分摊到在建的工程成本中。在建工程应包括房产和建筑物以外的其他工程项目。另外,应注意尽量保证土地价值分摊的准确性,特别要避免厂房等负担较多的土地费用,以减少房产税的纳税负担。分摊的比例应按照在建工程的造价。即:分摊比例=土地价值/在该土地之上建造的所有工程项目造价合计*100%各在建工程应分摊的土地价值=该工程项目的单位造价*分摊比例(%)◆如果本题所涉及的在建工程项目还包括其他需安装设备等资产,则应与建筑物一起分摊土地价值,同时绿化项目我认为可以作为一项单独资产项目。按本题提供的项目数据,则:分摊比例=600/(750+250+绿化项目的成本+其他建设项目成本)*100%具体各项目应分摊的土地价值,则按照上述比例,根据各自的造价进行分摊。小结:土地的价值应根据各工程项目的造价,按比例进行平均分摊,并计入各资产价值。分摊完毕后,如无其他项目,土地使用权应无余额。——一孔之见,请大家给予指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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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会计制度四十三条,土地使用权应列入无形资产。考虑到房产税问题,围墙、路等其它建筑物应与厂房分开做账。1、借: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 600 贷:银行存款 6002、借:固定资产-厂房 750 贷:银行存款 7503、借:固定资产-其它建筑物 250 贷:银行存款 2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