例:某晚,一女子去超市购买水果刀,回家途中,被某男从身后用刀顶住索要身上现金,女子被迫交出。此男子事成之后大摇大摆从女子身前经过,准备离开现场,女子见此男子身形矮小,便抽出刚从超市里购买的水果刀直指该男子,大声责令其归还被劫现金,此男子歪头不语略带冷笑,刚要重新抽出刀子以对抗女子时,被该女子一刀戳中要害部位倒地,该女子立即报警,但是警方到达时该男子已失血过多身亡。对此,对该女子的行为如何定性?(请有法律专业知识的人士评论解析,非专业人士请给前者省点发挥空间。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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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正当防卫犯罪分子还没离开现场,受害人要取回自己的财产,犯罪分子还要继续实施使财产顺利得手并控制的犯罪行为,可以说犯罪行为还在继续进行,而且他还拿到要继续控制受害人,正证明了这点.司法实践和刑法学理上都认为是还正在进行犯罪行为,而不能片面和死板地认为已抢到手,行为就结束.女子对正在实施的抢劫行为实施自己的防卫权,正是正当防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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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法侵害依然存在,犯罪行为尚未结束,适用无限防卫。抢劫罪为结果犯,罪犯劫得财物并未离开犯罪现场,法定结果并未出现,危害行为尚在进行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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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上同意楼上北山的说法。但只有一点我认为说得有点不妥“对被告人的财产权仍然正在侵害”这种说法比较笼统。我认为是现实的继续占有赃物,紧迫的危害就在继续。所以从时间上是完全适当的。至于拿刀指向男子等正可看作防卫过当的违法阻却事由之一。从我国的法律实践上来看这也是正当防卫。在沈阳有一个案例,一人抢劫出租车司机田某(女),后逃跑。田某驾车追赶并将抢匪撞死。司法认定为正当防卫。有兴趣的话大家可以查一下。对这种未提在法理上有几种不同看法:1侵害已经过去,不是正当防卫,是一种自救行为。2正当防卫,观点就是我上面所说的.赃物继续占有,而且在时间上和空间上相隔不远,就应认为有紧迫的不法侵害存在。用强力夺回财物就是正当防卫。但现在的通说为第二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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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事件不属于正当防卫,并且此女构成了过失杀人罪。整个事件都说明该女子并没有受到生命危险,就是防卫也不应该那刀。是她的二次拿刀向抢钱者要钱,才激发对方拿刀相对,这样就造不成女方正当防卫的要件。反而是女方的紧张过失捅到男方,造成男方死亡。构成过失杀人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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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该是正当防卫,不需负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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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完全属于正当防卫。只有在生命安全存在威胁的时候才可以使用,死者对当事人有着财产安全威胁,当事人可以采取正当防卫,但是后来对方已经对当事人没有了生命威胁,当事人不应该继续用刀反抗,又但是最后,死者要动刀又对当事人有了生命威胁,这个时候动刀杀了死者是正当防卫的。惟独只有中间一步,不完全符合正当防卫,这就看法官怎么判了,好的就是判正当防卫,最重也就是防卫过失使人至死,不应当触犯刑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