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商工作人员发生差错,应负何种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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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户通过正当手续委托证券商买卖股票,即和证券商之间产生委托代理关系,作为代理人的证券商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按照客户委托单所填内容进行代理活动,所产生的权利义务应由客户承担。如果由于证券商工作人员发生差错,导致成交股票数与委托单所填股票数不符时,就属于错误执行委托指令。如果证券商使成交股票数大于委托单所填股票数,属于超越客户授权范围的越权代理,对于越权代理,按照我国《民法通则》第66条规定:“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责任。未经追认的行为,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也就是说,对代理人的越权代理行为,经委托人追认后,其行为后果仍由委托人承担。据此,证券商错误买进或卖出超过委托单所填数额的股票,应属代理权错误行使而引发的无权代理结果。对该笔股票的所有权归属,取决于客户对证券商的越权代理行为是否追认,如果客户追认该笔错误委托,即意味证券商的“无权”代理将变为有权代理,超出委托单所填数量的卖出股票的价款归客户,客户帐户中的股票相应减少。客户也可否认证券商的无权代理,要求证券商卖掉超出委托单所填数额买进的股票,或买回超出委托单所填数额卖出的股票,由此造成客户损失的,由证券商负责赔偿。如果证券商使成交股票数小于委托单所填股票数,属于代理合同的不完全履行,证券商须承担责任。客户可以要求证券商另行买进(卖出)实际成交数额 与委托单所填数额之间差额股票,并由证券商负责赔偿因此给客户造成的损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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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户通过正当手续委托证券商买卖股票,即和证券商之间产生委托代理关系,作为代理人的证券商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按照客户委托单所填内容进行代理活动,所产生的权利义务应由客户承担。如果由于证券商工作人员发生差错,导致成交股票数与委托单所填股票数不符时,就属于错误执行委托指令。如果证券商使成交股票数大于委托单所填股票数,属于超越客户授权范围的越权代理,对于越权代理,按照我国《民法通则》第66条规定:“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责任。未经追认的行为,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也就是说,对代理人的越权代理行为,经委托人追认后,其行为后果仍由委托人承担。据此,证券商错误买进或卖出超过委托单所填数额的股票,应属代理权错误行使而引发的无权代理结果。对该笔股票的所有权归属,取决于客户对证券商的越权代理行为是否追认,如果客户追认该笔错误委托,即意味证券商的“无权”代理将变为有权代理,超出委托单所填数量的卖出股票的价款归客户,客户帐户中的股票相应减少。客户也可否认证券商的无权代理,要求证券商卖掉超出委托单所填数额买进的股票,或买回超出委托单所填数额卖出的股票,由此造成客户损失的,由证券商负责赔偿。如果证券商使成交股票数小于委托单所填股票数,属于代理合同的不完全履行,证券商须承担责任。客户可以要求证券商另行买进(卖出)实际成交数额 与委托单所填数额之间差额股票,并由证券商负责赔偿因此给客户造成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