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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美国的政府贷款 美国的对外援助是按援助的条件和受援的要求进行分类的。其基本类别分为:转让性援助、信贷援助和其他援助三大类。 ①转让性援助。这类援助在三大类中是条件最为优惠的,有些具有赠与性质。但往往也附有一定的条件,而且多半是政治性条件。转让援助包括军事和经济技术转让援助。经济技术转让援助,主要是农产品处理的援助(包括为解救饥荒、紧急救济和有关食品的运输费用等)。 ②信贷援助。这类援助多属于政府间低息长期贷款协议项下的经济援助。贷款以美元或当地货币提供,也以美元或当地货币偿还。接受贷款援助的国家限于较为贫困的发展中国家,即按1976年的美元计算,每人年平均国民收入低于550美元的国家。这种贷款在一定年限内偿还,通常是带利息的,但比商业信贷要优惠。利息率的高低基本取决于两国政府的关系、相互需要程度以及当时国际金融市场利率水平等条件。1977年,美国国际开发署的开发贷款平均利率是2.8%,贷款平均期限为36.9年,贷款平均宽限期为9.7年。随着发展中国家经济的发展,贷款利率相应提高,贷款期限也相应缩短。这些信贷大多通过联邦政府的“国际开发署”和进出口银行以及商品信贷公司来进行。 ③其他援助。这类援助包括通过国际金融机构的投资贷款,在农产品援助项下对受援助拖欠方应偿付的本金、利息或其他开支的延缓支付。 (2)日本的政府贷款 日本政府对发展中国家进行经济援助的执行机构是成立于1961年3月的“海外经济协力基金”。它的前身是“东南亚开发合作基金”,成立于1953年10月,属于“日本输出入银行”。日本政府为了把对外经济援助活动和日本输出入银行资助进出口的商业性贷款活动区别开来,遂于1961年3月将“东南亚开发合作基金”从日本输出入银行中分离出来,改名为“海外经济协力基金”,划归日本经济企划厅领导。“基金”成立初期,仅对日本企业提供一般贷款和投资,与发展中国家政府和企业是间接提供延期付款的间接信贷关系。从l963年起,才对发展中国家提供直接贷款。“基金”本身无权决定对外贷款数额,而只能根据政府间签订的双边贷款协定,同受授国金融部门签订具体贷款协议,履行上述协定。 “基金”宣布的目标是“为了有助于东南亚地区和其他发展中地区的产业开发和经济稳定,当这些地区开发产业和稳定经济所需资金难以从日本输出入银行和普通金融机构借入时,‘基金’便向他们提供必须的资金,以促进海外经济合作”。“基金”的资金主要来自日本政府的国库拨款。此外,“基金”还可以从“大藏省资金运用部”借款和发行债券,但规定借款和债券发行总额不得超过资本额和公积金的总和。由于举债费用高于“基金”对外援助贷款的平均利率,故借款不多。 “基金”经营业务有直接贷款、一般贷款和投资。直接贷款是向发展中国家政府或政府机构直接提供贷款,它是“基金”的主要任务。直接贷款又可分为开发贷款和商品贷款两种。开发贷款是对发展中国家的建设项目提供的贷款。商品贷款是帮助发展中国家从日本进口商品而对之提供的贷款。一般贷款和投资是向日本本国企业进行的贷款或投资,借以支持日本企业在海外从事开发和投资活动。日本政府在1975年规定,自1975年7月1日起,凡贷款的赠与成分超过25%者属于“基金”的业务范围,其他贷款则属于“日本输出入银行”的业务范围。 显然,“基金”贷款具有经济援助性质,利率低,期限长。利率一般在3.5%左右,期限一般在20年左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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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美国的政府贷款 美国的对外援助是按援助的条件和受援的要求进行分类的。其基本类别分为:转让性援助、信贷援助和其他援助三大类。 ①转让性援助。这类援助在三大类中是条件最为优惠的,有些具有赠与性质。但往往也附有一定的条件,而且多半是政治性条件。转让援助包括军事和经济技术转让援助。经济技术转让援助,主要是农产品处理的援助(包括为解救饥荒、紧急救济和有关食品的运输费用等)。 ②信贷援助。这类援助多属于政府间低息长期贷款协议项下的经济援助。贷款以美元或当地货币提供,也以美元或当地货币偿还。接受贷款援助的国家限于较为贫困的发展中国家,即按1976年的美元计算,每人年平均国民收入低于550美元的国家。这种贷款在一定年限内偿还,通常是带利息的,但比商业信贷要优惠。利息率的高低基本取决于两国政府的关系、相互需要程度以及当时国际金融市场利率水平等条件。1977年,美国国际开发署的开发贷款平均利率是2.8%,贷款平均期限为36.9年,贷款平均宽限期为9.7年。随着发展中国家经济的发展,贷款利率相应提高,贷款期限也相应缩短。这些信贷大多通过联邦政府的“国际开发署”和进出口银行以及商品信贷公司来进行。 ③其他援助。这类援助包括通过国际金融机构的投资贷款,在农产品援助项下对受援助拖欠方应偿付的本金、利息或其他开支的延缓支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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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美国的政府贷款 美国的对外援助是按援助的条件和受援的要求进行分类的。其基本类别分为:转让性援助、信贷援助和其他援助三大类。 ①转让性援助。这类援助在三大类中是条件最为优惠的,有些具有赠与性质。但往往也附有一定的条件,而且多半是政治性条件。转让援助包括军事和经济技术转让援助。经济技术转让援助,主要是农产品处理的援助(包括为解救饥荒、紧急救济和有关食品的运输费用等)。 ②信贷援助。这类援助多属于政府间低息长期贷款协议项下的经济援助。贷款以美元或当地货币提供,也以美元或当地货币偿还。接受贷款援助的国家限于较为贫困的发展中国家,即按1976年的美元计算,每人年平均国民收入低于550美元的国家。这种贷款在一定年限内偿还,通常是带利息的,但比商业信贷要优惠。利息率的高低基本取决于两国政府的关系、相互需要程度以及当时国际金融市场利率水平等条件。1977年,美国国际开发署的开发贷款平均利率是2.8%,贷款平均期限为36.9年,贷款平均宽限期为9.7年。随着发展中国家经济的发展,贷款利率相应提高,贷款期限也相应缩短。这些信贷大多通过联邦政府的“国际开发署”和进出口银行以及商品信贷公司来进行。 ③其他援助。这类援助包括通过国际金融机构的投资贷款,在农产品援助项下对受援助拖欠方应偿付的本金、利息或其他开支的延缓支付。 (2)日本的政府贷款 日本政府对发展中国家进行经济援助的执行机构是成立于1961年3月的“海外经济协力基金”。它的前身是“东南亚开发合作基金”,成立于1953年10月,属于“日本输出入银行”。日本政府为了把对外经济援助活动和日本输出入银行资助进出口的商业性贷款活动区别开来,遂于1961年3月将“东南亚开发合作基金”从日本输出入银行中分离出来,改名为“海外经济协力基金”,划归日本经济企划厅领导。“基金”成立初期,仅对日本企业提供一般贷款和投资,与发展中国家政府和企业是间接提供延期付款的间接信贷关系。从l963年起,才对发展中国家提供直接贷款。“基金”本身无权决定对外贷款数额,而只能根据政府间签订的双边贷款协定,同受授国金融部门签订具体贷款协议,履行上述协定。 “基金”宣布的目标是“为了有助于东南亚地区和其他发展中地区的产业开发和经济稳定,当这些地区开发产业和稳定经济所需资金难以从日本输出入银行和普通金融机构借入时,‘基金’便向他们提供必须的资金,以促进海外经济合作”。“基金”的资金主要来自日本政府的国库拨款。此外,“基金”还可以从“大藏省资金运用部”借款和发行债券,但规定借款和债券发行总额不得超过资本额和公积金的总和。由于举债费用高于“基金”对外援助贷款的平均利率,故借款不多。 “基金”经营业务有直接贷款、一般贷款和投资。直接贷款是向发展中国家政府或政府机构直接提供贷款,它是“基金”的主要任务。直接贷款又可分为开发贷款和商品贷款两种。开发贷款是对发展中国家的建设项目提供的贷款。商品贷款是帮助发展中国家从日本进口商品而对之提供的贷款。一般贷款和投资是向日本本国企业进行的贷款或投资,借以支持日本企业在海外从事开发和投资活动。日本政府在1975年规定,自1975年7月1日起,凡贷款的赠与成分超过25%者属于“基金”的业务范围,其他贷款则属于“日本输出入银行”的业务范围。显然,“基金”贷款具有经济援助性质,利率低,期限长。利率一般在3.5%左右,期限一般在20年左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