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于2003年购买了一套80平方米的房子,当时房子是由第三方卖出的,也就是说房子是第一次购买该房的人(李某)卖出的,而并非直接由房子的户主(雄某)卖出.当时我与(李某.雄某)均签定了协议,李某与雄某当时均写了收到我买房付款3万余圆的收据.并把房产证交给我.当时为了免交购值税所以没有去办理过户手续,但是谁着房价的高涨 在前不久雄某竟要求我退房给他,他付给我原买房同等金额.并适当按银行利息补贴我.但我不同意,所以现在准备与雄某打官司,我想问我的这个官司该怎么打,能否打得赢,望有关人士加与指点.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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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类的交易,是以所有权转移为最终确权的,由于的失误没能及时办理过户,导致出现现在雄某的反悔,应该是深刻的教训。其实问题远没有你想的那么复杂,只要你依据2003年与李某、雄某签订的购房协议,以及雄某收到购房款后,向你出具的收条,即可以向人民法院以“善意取得该房”为由提起诉讼,请求判令雄某限期办理过户手续。相信人民法院会采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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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过户登记也就是没有法律效力所以法院是不会支持你的你不可以主张房屋的所有权但是你可以向法院主张另一方违约你们的买卖合同已经成立雄某反悔也就违约应该给你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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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猫”说得很对,你就照办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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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对不动产实行登记抗辩制,这个官司对你很不利。建议你找一下相关证据,证明当时有某种情况使你无法办理过户手续,才有一定希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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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买卖以登记过户为原则。没有登记过户的,买卖无效,即不具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