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单位在去年被检察院立案调查,拿走以前的帐目。今年已经一年了,前不久又拿走了最近的帐目,今天找这个谈,明天找那个谈?整天心情遭透了,请问这种调查有没有时间限制,最多需要多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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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对侦察期限的规定主要针对的是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其目的是为了避免超长羁押。一般规定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下列案件在以上期限届满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一)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二)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三)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四)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依上诉规定延长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二个月。另外,因为特殊原因,在较长时间内不宜交付审判的特别重大复杂的案件,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报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延期审理。但对你们单位的调查只涉及谈话和对相关材料的扣押,具体期限我国法律没有明确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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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上有规定,但遇有复杂案情的,可以申请延迟,理论上就没有期限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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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规定,人民检察院直接立案侦查的案件,对犯罪嫌疑人没有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或者逮捕措施的,侦查部门应当在立案后二年以内提出移送审查起诉、移送审查不起诉或者撤销案件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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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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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