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见义勇为捉贼过程中,无意把案件无关的私人物品破坏了,需不需要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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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北京市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条例》的相关规定: 见义勇为所要支付的费用,有加害人或者责任人的,由加害人或者责任人依法承担;无加害人或者责任人以及加害人或者责任人不明的,按照以下办法解决: (一)参加社会保险的,由保险机构按规定支付;不足部分由行为发生地的区、县民政部门从基金中支付。 (二)无工作单位或者有工作单位未参加社会保险的,由行为发生地的区、县民政部门从基金中支付。 (三)非本市人员在本市见义勇为的,其医疗费用由行为发生地的区、县民政部门从基金中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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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适当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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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损失在法律上讲属于无因管理之债,应该由受益者,也就是本案中的被偷人的在他受益的范围内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