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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转换证券,是指其持有者可以在一定时期内按一定比例或价格将之转换成一定数量的另一种证券的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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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可转换证券的定义 可转换证券就是指可以根据证券持有者的选择,以一定的比例或价格转换成普通股的证券。 可转换债券在发行时就明确规定,债券持有者可选择有利时机请求发行公司按照发行时规定的价格将债券转换为公司的普通股股票;若不想转换,则可继续持有,直至偿还期满时收回本金和利息。对于上市流通的可转换债券,在发行公司的股票价格上扬时,债券持有者可以通过在证券市场上抛售债券来实现收益,并不一定要转换成股票。 二、可转换证券的意义 (一)可转换证券对发行公司的意义 1.低成本筹措资金。由于这种证券可以转换成股票,作为发行公司给予投资者可将债券转为股份权利的回报,投资者愿意接受比直接债券更低的利率。因此,可转换债券的票面利率通常要比一般债券低30%左右,这就降低了发行公司的筹资成本。此外,发行可转换债券无须资产抵押,公司易于掌握资产处置和追加借贷资金等方面的自由权等。 2.获得转换溢价。可转换债券是以转换溢价转为股票的,一旦发生转换,实质上就等于是公司在将来以高于当前市价的价格发行新股,从而可获转换溢价。与此相对照,直接发售新股通常要按当前股票市价的一定折扣(如配股)售出。 3.扩大股东基础,增加长期资金来源。可转换债券的期限一般都比较长,这符合大中型投资项目的资金需要,有利于公司的长远经营。此外在有些国家中机构投资者和投资基金大部分都不允许投资于外国公司的股票,可转换债券则能解决这个问题。因而这类债券的发行能扩大发行公司的股东基础,同时还能扩大公司的影响。 4.可以实现合理避税。可转换债券的利息可以作为固定开支,在确定计税收入时予以扣减,而股票红利是不作税收扣减的。 5.无即时摊薄效应。在可转换债券转换成股份以前,公司现有股权结构没有变化,故与出售普通股份不同,不会立刻产生大面积摊薄每股盈利的负面影响。在一般情况下,可转换债券的持有者会在股票市价高于转换价格时行使转换权,而市价表现往往与公司盈利状况息息相关。因此,一旦发生债务转为股份,其摊薄效应会因公司盈利的增加而得以相对抵消。 (二)可转换证券对投资者的意义 1、可转换债券的双重性质使得投资者可以具备双重身份。债券转换之前,投资者是公司的债权人,获取固定的债券利息收入;如果发生转换,投资者就从债权人转变为股东,从而可以分享公司的股息和红利。 2、可转换债券可以使投资者在地风险下获得高收益。 三、可转换证券的特点 可转换证券具有债权性、股权性以及可转换性三大特点。 (一)债权性 与其他债券一样,可转换债券也有固定的利率和期限。不过,可转换债券的票面利率通常要低于同等条件下的普通债券,以此来反映出可转换债券转换期权的价值。 (二)股权性 可转换债券转换为股票后,即成为公司的股东,享有公司经营管理权,生于财产分配权等。 (三)可转换性实现转换不必发生货币的支付,而是投资者以可转换债券换成一定数量的公司股份。 四、可转换证券的要素 1.转换比例。转换比例是指每一份可转换债券可以换取多少股普通股股票。从实质上看,转换比例也是转换价格的另一种表现。 2.转换期限。转换期限是指可转换债券持有者有权将债券转换成公司股份的有效时间区域。从实际看,转换期限通常为可转换债券发行日之后的若干年起至债券到期日止。 3.转换价格。转换价格是指在发行可转换债券时即已确定的。将可转换债券转换为股票的价格。转换价格一般不作任何调整,除非发生诸如发售新股。配股、送股。派息、股份的拆细与合并,以及公司兼并。收购等特殊情况。 转换率=债卷面值/转换价格 例:某公司发行了1000万元的可转换债券,票面面值为100元,规定每张可转换债券的转换率为10,则每股股票的转换价格为10元。 五、与可转换证券发行有关的中介机构 1.主经办人。可转换债券的整个发行工作是由主经办人会同其他承销团成员统筹安排的。主经办人主要负责分析市场形势,订立最终发行条款等工作,以确保发行工作的顺利进行与最终完成;而其他承销团成员只是参与可转换债券的销售工作。 2.受托人。受托人主要是根据受托协议代表投资者的权益,他们的工作是要确保可转换债券的发行公司履行应承担的义务。 3.代理支付人。代理支付人代表可转换债券的发行公司向投资者支付利息和本金,并存放发行公司的年报以供投资者查阅。 4.上市协调人。上市协调人的主要工作是辅导可转换债券发行公司的上市工作。 5.律师。律师要负责准备所有与债券发行有关的协议文本。并对发行过程中遇到的法律问题提供专业意见。除国内律师外,必要时还可以聘请国外律凡, 6.审计师。审计师的工作是审计可转换债券发行公司的财务报表并出具审计报告。 六、我国对可转换证券的实践 (一)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主体 根据国务院证券委发布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我国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主体仅限于上市公司和重点国有企业。 1.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条件。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最近3年连续盈利,且最近3年净资产利润率平均在10%以上;属于能源、原材料、基础设施类的公司可以略低,但是不得低于7%。 (2)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后,资产负债率不得高于70%。 (3)累计债券余额不超过公司净资产额的40%。 (4)募集资金的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5)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利率不超过银行同期存款的利率水平。 (6)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额不少于人民币1亿元。 (7)国务院证券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2.重点国有企业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条件。重点国有企业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除应当符合上述第3、4、5、6、7项条件外,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最近3年连续盈利,且最近3年的财务报告已经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2)有明确、可行的企业改制和上市计划。 (3)有可靠的偿债能力。 (4)有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保证人的担保。 (二)申请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应报送的文件 对于我国的上市公司或重点国有企业来说,如果要申请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首先必须向中国证监会报送下列文件: 1.发行人申请报告。 2.股东大会作出的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决议或者国有企业主管部门同意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文件。 3.省级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有关企业主管部门的推荐文件。 4.公司章程或者企业组织章程。 5.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 6.募集资金的运用计划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7.偿债措施。担保合同。 8.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公司最近3年的财务报告。 9.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10.与承销商签订的承销协议书。 证监会要求报送的其他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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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转换证券,是指其持有者可以在一定时期内按一定比例或价格将之转换成一定数量的另一种证券的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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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转换债券是一种可以转成股票的债券。上市公司通过发行可转债募集资金,到期后须偿还投资者本金及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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