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三于1983年离婚,离婚后将一个4岁的孩子判给了他母亲,后来一直自己生活(他的儿子一直到他死都没有进过当儿子的义务,但是张三一直没有把儿子的户口迁走)后来张三因没有房子住,家里挤给了他一间房子住,现在张三因病去世了,房子要拆迁给16万,请问应如何分配这16万!!紧急!!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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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张三的儿子、父亲、母亲(如果父母健在的话),均有继承的权利。2、关键看张三居住的房子是否是张三个人的,按你说的,是家里挤给张三的,这实际上属于一种赠予,法律是承认赠予的,如果是赠予,那就是张三的个人财产,如果是借给,那就另当别论了。3、张三与你所说的“家庭”是什么关系,是不是张三父母的家庭,如果是,那就要看张三在家庭里应得到财产的份额是多少,然后才能决定遗产的分配。4、法律规定,有赡养能力的继承人,对被继承人少尽或不尽赡养义务的,在遗产分配时,可少分或不分。没有独立生活能力或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继承人,可以多分。这就要看张三儿子的具体情况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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