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是会计上岗证-<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中>-企业所得税某公司企业所得税适用33%,2003年取得销售收入4000万元,会计利润1200万元.税务机关在检查时,发现以下情况:1.支付职工工资总计150万元,按规定计提职工福利费(14%),工会经费(2%)和职工教育经费(1.5%),计税工资每人800元/月,该公司职工总人数100人.2向其他企业拆借资金200万元,使用一年,支付借款利息30万元(同期金融机构同类贷款年利率10%)3业务招待费23万元.4通过非营利性社会团体向当地小学捐赠10万元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我自己做的: 收入总额4000万元 准予扣除项 工资800*12*100=96万元 三项经费 96*(14%+2%+1.5%)=16.8万元 利息 30*10%=3万元 业务招待费???????不会做 不准扣除项 非营利性捐赠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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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工资:你做的是对的,应调增额=150-100*800*12=54万元关于三项经费:应调增额=150*0.175-100*800*12*0.175=26.25-16.8=9.45万元关于拆借资金:你做的错了,不超过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可以扣除。应调增额=30-200*10%=10万元关于捐赠:通过非盈利性组织捐赠,全额扣除。关于业务招待费:应调增=23-4000*0.003+3=8万元应纳税所得额=1200+54+9.45+10+8=1281.4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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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业务招待费的税前允许扣除标准wzjpy 说的较全面。对超过1500万元时,还有一个简单公式,即:销售(营业〕收入净额*0。5%+3万元。2、对拆借资金,可税前付息gydgyd4473的计算是正确的。在做其他题目时还应考虑一年是一个会计年度,还是跨年的;还有“其他企业”的性质,是否为关联企业,如果是则相当复杂些。3、 税前可扣除工资计算你是对的,但在本题中你应当考虑的是核增数,所以在计算时还要用支付数减去可扣除数作为核增。在实际工作中你还应当考虑计提数与支付数的区别。4、根据财税[2004]39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教育税收政策的通知中“ 一、关于营业税、增值税、所得税”第8小点明确:纳税人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事业的捐赠,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 我的理解是可以税前全额扣除的。当然政策执行要注意政策文件的时效性,今天你做这题目对了,明天可能就是错的。掌握政策真是件头疼的事情。但你想做好,就必须硬着头皮去记啊。共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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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准予扣除:工资800*12*100=96万元 *工资超标150-96=54万元 (2)福利费超标54*14%=7.56万元 工会经费超标:54*2%=1.08万元 职工教育经费超标:54*1.5%=0.81万元 *福利费及三项经费超标超标:7.56+1.08+0.81=9.45万元2.利息 200*10%=20万元 利息超标:30-20=10万元3.业务招待费:1500*0.005+2500*0.003=15万元 业务招待费超标:23-15=8万元4.非营利性捐赠10万元,可以扣除应纳税所得额为1200+54+9.45+10+8-10=1271.4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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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 纳税人发生的与其经营业务直接相关的业务招待费,在下列规定比例范围内,可据实扣除:全年销售(营业〕收入净额在1500万元及以下的,不超过销售(营业〕收入净额的0。5%;全年销售(营业〕收入净额超过1500万元的,全年销售(营业〕收入净额在1500万元及以下的,不超过销售(营业〕收入净额的0。5%;全年销售(营业〕收入净额超过1500万元的,不超过该部分的0。3%。第四十四条 纳税人申报扣除的业务招待费,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证明资料的,应提供能证明真实性的足够的有效凭证或资料。不能提供的,不得在税前扣除。第十二条 条例第六条第二款(四)项所称公益、救济性的捐赠,是指纳税人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民政等公益事业和遭受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的捐赠。纳税人直接向受赠人的捐赠不允许扣除。 前款所称的社会团体,包括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希望工程基金会、宋庆龄基金会、减灾委员会、中国红十字会、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全国老年基金会、老区促进会以及经民政部门批准成立的其他非营利的公益性组织。至于你提到的捐赠要看是否为经民政部门批准。如果是经批准的则准于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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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予扣除项 工资800*12*100=96万元工资超标150-96=54万元,福利费及三项经费超标54*(0.14+0.02+0.015)=9.45万元利息 200*10%=20万元超标30-20=10万元业务招待费1500*0.005+2500*0.003=15万元超标23-15=8万元不准扣除项 非营利性捐赠10万元应纳税所得额为1200+54+9.45+10+8+10=1291.4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