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常驻,公司一月发4000元,日方发38万日元每月。我是这样算的:4000+3.8*7019.7-4000=26674.86。按规定是不是的税率是不是25%,扣除数为1375?我以前用的是15%,125的了。是不是错了?如果改正?先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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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率是25%,扣除数为1375在被税务局查到之前,赶快主动补缴。应该要还交滞纳金的。评论写不下了,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外籍个人:1、在境内未超过90天(如果外方与中国签有税收协定,有可能是183天)国内支付外方支付都不交。2、90(183)天-1年境内公司负担的在国内部分支付交,在国外支付部分不交。3、1-5年境内公司负担全交,境外公司负担的在国内部分支付交,在国外支付部分不交。4、5年以后居住满1年所有收入都交。(即5年后重新按1、2、3计算,未满一年的看是否超90天,未超按1,超按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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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按规定把它补调回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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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报税的时候多交就是了,通常问题不大,税务局不会罚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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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人在华当年天数不足183天的,只要申报境内所得境内支付或负担的个人收入,如果超过183天不足一年的,境内所得不管境内或境外支付或负担都要在中国申报缴纳个税。还要看该日本人是否担任高管职位啦,再看担任什么职务,判定其个人收入的性质,如果是独立个人劳务按劳务报酬所得计缴个税,如是非独立的话按工薪所得计缴个税,如果身份是教师或学生,还可以减免税,具体的问题可以去找找中日两国政府签订的税收协定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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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明白,日方发的38万日元是在我们国内发的吗?是由你们公司代发的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