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在家经营文具店等办公用品,但又在某单位上班,我单位的办公用品都到我店去光顾,每个月结一次帐,有时数额都有三四千元的,都由本人开发票去找单位头儿签字再到财务那去报销.前几个月开始,我就多开发票,可能大概都是多一两百元吧,(生意难做没办法!)单位头儿也一样签字,可是我这样算不算贪污呢?我也不知道领导知道不知道的,因为每次结帐都有原来有经手人签字的字条和发票一起交给他看的,可他一般没看,问我一共多少钱之后就签了字发票给我,那些字条留下,那些字条有每次交易的数额的.总的来说,就是那些字条的数字加起就等于发票的数字.可我多开发票,那么发票的数字就大于字条的.这几天才想起这样算不算贪污呢?所以特来请你指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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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你所在的单位不属于国有企事业单位,那么你的行为就不能构成贪污罪,因为贪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  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  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个人贪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二)个人贪污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三)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处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一万元,犯罪后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四)个人贪污数额不满五千元,情节较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较轻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酌情给予行政处分。  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  如果你所在的单位不是国有企事业单位,那你的行为只能是构成职务侵占行为,因为职务侵占罪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才能构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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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觉得好象不应该算贪污吧,因为你是以做生意的身份拿到这些钱而不是以自身职务之便,与单位之间是生意上的关系.但这是一种欺诈行为,我觉得不管它到底涉及到违反什么法律规定,这种行为都是非常不可取的.做生意应该讲诚信,退一步来说,即使现在的领导不追究,以后有人追究了呢?那样可能连在单位的工作都会受到影响,所以应该严格依法办事,诚信经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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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法律严格的就是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