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稽查程序核定出的税款,可否定性为偷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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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条: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或者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根据这一规定,无论是通过稽查查证,还是其他方法发现都可以按偷税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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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已经被稽查程序核定出的税款,当然定性为偷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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慢慢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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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有的地方,甚至是多数地方的税务稽查部门确实是只要在稽查中发现有漏税行为的就按偷税处理.稽查部门的主要任务就是检查企业是否存在偷税漏税.(专项检查的按具体要求执行).有的企业找熟人去疏通,可能会按企业自查只补税不罚款处理.这要看各地区税务部门制定的稽查标准和具体稽查人员是否按标准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