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单位集资建房据工程进度分期支付房款的房屋婚后支付了部分房款如何分割女方婚前单位集资自建职工住房并签订委托自建合同,合同约定:根据工程进度分期支付房款。女方此时为单身。据建房进度女方以自有个人财产现金单独支付了第一期房款约占总房款价三分之一后不久,与男方结婚。余下二次付款都在婚后根据建房进度支付。请问:夫妻离婚应如何对此房屋进行分割。现男方不在房屋所在地工作且户口在外地有较高收入来源,其与前妻所生之女已独立工作,女方现已从原单位辞职,暂无工作且无房居住(原房屋因双双到外地发展而将房屋出租现租期未到)这种情况下实践中法院一般会如何对房屋进行分割???????请教各位老师不吝赐教!!!!!!!!!!!!!!!!!!!!!!
热心网友
1、我个人认为该房应为女方婚前个人财产,婚后还款应为夫妻共同财产。 可参考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释(二)若干问题的解答 六、夫妻一方婚前以个人财产按揭购买房屋,婚后夫妻共同清偿贷款,在离婚诉讼中如何处理? 答:夫妻一方婚前以个人财产购买房屋,并按揭贷款,产证登记在自己名下的,该房屋仍为其个人财产。同样,按揭贷款为其个人债务。婚后配偶一方参与清偿贷款,并不改变该房屋为个人财产的性质。因此,在离婚分割财产时,该房屋为个人财产,剩余未归还的债务,为个人债务。对已归还的贷款中属于配偶一方清偿的部分,应当予以返还。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二十一条 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 当事人就前款规定的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权后,有争议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热心网友
1、我个人认为该房应为女方婚前个人财产,婚后还款应为夫妻共同财产。可参考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释(二)若干问题的解答 六、夫妻一方婚前以个人财产按揭购买房屋,婚后夫妻共同清偿贷款,在离婚诉讼中如何处理? 答:夫妻一方婚前以个人财产购买房屋,并按揭贷款,产证登记在自己名下的,该房屋仍为其个人财产。同样,按揭贷款为其个人债务。婚后配偶一方参与清偿贷款,并不改变该房屋为个人财产的性质。因此,在离婚分割财产时,该房屋为个人财产,剩余未归还的债务,为个人债务。对已归还的贷款中属于配偶一方清偿的部分,应当予以返还。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二十一条 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当事人就前款规定的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权后,有争议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热心网友
如果不涉及其他共同财产,仅就集资建房的所有权如何分割而言,相对讲要简单的多。婚前的第一期房款属于女方个人所有,余下的二次付款因为是在婚后进行,应视为用夫妻共同财产支付(不论是单独用男方或女方的资金,还是用双方的共同所得),所以,婚后支付部分的产权应认定为夫妻共有。一旦离婚,该房屋的分割应按照如下原则分割:1、第一期房款归女方所有;2、第二、三期付款,以及该房屋的增值部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由于离婚不存在男方过错问题,也就不存在《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的条件,因此,房屋分割一般情况下,是会按照上述原则分割的。
热心网友
离婚时对房屋的介定:1、看婚前或婚后是否有约定,如果有约定,依其约定来归属房屋的所有权;2、看房屋的登记时间(具体来说是看房屋到房产部门登记的时间,即房产证的登记时间),如果是婚前登记的,应视为婚前个人财产,如果结婚经过8年的,8年后因视为夫妻共同财产);如果是婚后登记的,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离婚后,对财产的分割,应照顾有困难一方,无困难一方可以提供帮助。根据案例,法院可以将房屋判给女方。因为:1、男方不在房屋所在地;2、男方的条件优于女方;3、女方在生活上确有困难。但女方可以给男方适应的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