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给学生开的学费及书本费用发票,上税的税收政策率是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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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有关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凡属国家承认学历的教育劳务收入是免征营业税的,也没有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规定。从以票管税的的层面上讲,也并不存在以票管税的目的和要求,所以学校开给学生的学杂费书本费等费用所使用的收据,没有纳入税务机关的发票管理,而是纳入财政部门的票据统一管理,更不可能存在问者所问的“上税的政策率是多少”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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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办学校是免税的,所以不能取得税务发票,也不能开具税务发票。只能、应该、必须开具财政部门管理的收费发票。但培训类学校,则开服务发票,即地税票。——“培训学校既只提供教育劳务,没有资格向学员颁发国家承认的学历证书,对其取得的收入应按规定征收营业税。”(国税函[1998]749号)另外,有的省规定:普通学校提供的教育劳务所取得的收入不征营业税。普通学校和经过地、州、市级教委批准成立的其他教育机构,确实属于为国家承认其学历而举办的各类培训、辅导班所提供的教育劳务取得的收入,如高考补习班、电大、自考、函大辅导班等,经过办学单位申请,并提供办学证明材料,经当地主管地税机关核准,暂不征收营业税。普通学校为学龄前儿童开办的学前班所取得的收入暂不征收营业税。除上述三项外,不论什么单位举办的各种职称、技能、短训班等,均不属于免税的教育劳务范围,其取得的收入应当征收营业税,也就是要开税务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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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用发票的,是用财政统一收据,不要上当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