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律师好。我家乡在1965年进行私房改造运动,我家共有房屋8间,该房屋登记在我祖母名下,当时自住3间,出租3间,空闲2间。在私房改造运动中将其中出租的和空闲的五间房(总建筑面积90.44平方米)按献房接管。经查档案献房凭证的日期是65年8月1日,而申请书的日期是65年11月28日。房屋交接情况审批表的日期是65年11月2日。献房根本不是处于本人自愿,而是强加于当事人的行为。1984年我县落实私房政策时承认献房错误,已收回了献房凭证。(该凭证在房管处)。收回凭证后于1984年6月30日又将献房改为经租,发给了82.80元的租金。后来我们要求返还房产时,房管处的领导说符合政策归国所有。到现在我们仍想不明白,该房到底应按献房对待还是按经租房对待?产权该归谁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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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复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