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强奸而失去处女膜不能得到相应的赔偿,因为处女膜不属于“物资”。那么人身上的器官是“东西”吗?《刑事诉讼法》第77条1款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出附带民事诉讼。比方说你养的猪被人砍了一只猪蹄,那么你有权提出赔偿,但如果你被“砍手党”砍了一只手,却往往得不到赔偿。《刑事诉讼法》里的这条规定,造成了实际上的“人不如猪”的情况。 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1条2款规定:对于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精神损失而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关于人民法院是否受理刑事案件被害人提起精神损害赔偿民事诉讼问题的批复》也规定:刑事案件审结以后,被害人另行提起精神损害赔偿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这两条规定更是将请求精神赔偿的路径堵死。这样造成了一个非常荒唐的状况:普通的民事侵权行为,法院应当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但如果在民事侵权之外增加了刑事犯罪的因素,受害人的权益反而得不到赔偿和保护了。 这样的法律条文为什么不修改?那些制定法律、法规的人都在干什么?如果他们家的未婚女人遭到强奸失去了“处女膜”,因为不是“物资”就不能得到赔偿,也许他们才会修改这些矛盾、尴尬的条文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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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同意你的观点,这样法律条文早该修改了。我办过这样的案件,对受害人的精神损害是可想而知的,法官们对此也是清楚的。但法律这样规定,法官没办法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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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说的问题很早就被提出来过啊 不过我国法律到现在还没规定我看过一个案例男的被判刑后女的要求赔偿贞操权法院最终判女的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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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上的“物”的概念,和生物上的、物理上的“物”的概念是不同的。能够为人所支配并从中获益的有体物,才能称得上是法律上的 “物”。人的身体是不能成为“物”的,这是对人的神圣的身体的保护使然,否则人的身体都可以作为物进行买卖 那还得了?!人的器官也不是法律意义上的“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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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知,手被砍掉,可以提其附带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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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说的比较地对.强奸已经是判处刑罚了,作为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