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普通法?我国的普通法和国外的普通法有什么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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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外的普通法”中所指的普通法是专有名词,特指在11世纪诺曼人征服英国后通过法院判决而逐步形成的适用于全英格兰的一种法律,是英语国家特有的法律体系;而“我国的普通法”则与根本法对立的一个名词,指根本法(宪法)以外的其他法,它规定国家的某项制度或调整某一方面的社会关系。这是两个内涵完全不一样的名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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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法中所称的“普通法”(common law),中文翻译不准确,更好的应当是“共同法”,通俗一点说,意思是“大家都认可的法律”。中世纪欧洲大陆也有所谓“普通法”(jus commune),是指罗马法。我们现在所说的“普通法”,意思大致是“一般的法律”。我国属于大陆法系,需要注意大陆法系的“外国法”和英美法系对此的称呼、用词是有差异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