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想以单位不按规定上保险何不按规定支付加班费为由到仲裁申请解除合同,我的证据是近几年的工资单,请问我会得到赔偿吗?依据是什么?当然,为此我与单位已闹僵,他也会找借口开我的。多谢大家帮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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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有工资单,足可以证明你是该单位的职工,如果他没有给你交保险,单位一定是会败诉的. 对于加班问题,你需要证明你在工作时间之外进行了工作,仅仅凭借工资单是不可以的. 不过,以目前单位不给你缴纳养老保险,你就有足够的理由与单位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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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属于国家强制保险险种,体现了对劳动者权益的保护, 《劳动法》第一百条规定:“ 用人单位无故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的,可以加收滞纳金。”不按时交纳社会保险,违反了国家法律法规,侵犯了拉动者的合法权益,构成了解除合同的要件。因此,你可以以此为由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请求裁决解除劳动合同,并补缴社会保险费;不按规定支付加班费同样违法,应该得到补偿,但关键需要有加班的证据(加班条、考勤卡记录等),工资条可以证明单位从未发过加班费,但不能作为应该发放加班费的证据。一旦加班被认定,单位除应按规定支付加班费外,还应支付25%的额外经济补偿金;假如仲裁委接受你的申诉请求,裁决解除劳动合同,你将得到每工作满一年一个月月均工资的经济补偿,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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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也可以协商解决。 《劳动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内的; (二)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三)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劳动法》第九十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由劳动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以罚款。 《劳动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并可以责令支付赔偿金: (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二)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 (三)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四)解除劳动合同后,未依照本法规定劳动者经济补偿的。 《劳动法》第一百条规定:用人单位无故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的,可以加收滞纳金。 根据以上规定,我认为,解除劳动合同不需要到仲裁委仲裁,只需你个人通知用人单位就可以了;用人单位延长工作时间和不交保险应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办理;用人单位延长你个人工作时间的赔偿问题,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支付。 以上答案仅供参考,愿你如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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别想美事了,没有依据,当今社会就是这样,你准备光腚走人吧!哪有理可讲?检察院?法院?人大?都是穿一条裤子的!你有钱吗?衙门八字开,有理没钱莫进来!单位可有钱,会怕你?你单位即使是个穷单位,与你打官司可就有钱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