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一名基层民警,前两天遇见一起十分窝心的案子:三名窃贼在汽车站售票室盗窃旅客手机,得手后即被失主发觉,向其索要,非但未追回反遭痛打,虽然未造成法医意义上的伤害后果,但是失主报案了,我们按抢劫立案并刑事拘留的,估价后手机为426元(本地盗窃800元可以逮捕),向检察院报捕,却说前罪(盗窃)只有行为不够刑事处罚标准,不符合转化条件,未能获准批捕,只好转为治安拘留,实际上放掉了,因为到期了;更急人的是检察院拒绝出具正规法律文书,使得我们被剥夺复议复核权。(不过说实话,轻易不敢要的,每年考核指标中还有几个率卡着呢。)请教各位大侠,出出主意吧,真真急死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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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劫罪侵犯的是复杂客体,既侵犯财产权利又侵犯人身权利,具备劫取财物或者造成他人轻伤以上后果两者之一的,均属抢劫既遂;既未劫取财物,又未造成他人人身伤害后果的,属抢劫未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中:五、关于转化抢劫的认定行为人实施盗窃、诈骗、抢夺行为,未达到“数额较大”,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情节较轻、危害不大的,一般不以犯罪论处;但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的规定,以抢劫罪定罪处罚;(1) 盗窃、诈骗、抢夺接近“数额较大”标准的;(2)入户或在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诈骗、抢夺后在户外或交通工具外实施上述行为的; (3)使用暴力致人轻微伤以上后果的;(4)使用凶器或以凶器相威胁的;(5)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鉴于本案既没有数额较大标准(盗窃罪的800元),又无轻微伤以上的伤害,根据最高院的司法解释,一般不以抢劫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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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是警察,盯住这帮家伙,下次再偷,一起算总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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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然不属于抢劫罪。 因为,盗窃行为已经完成,在被索要时,恼羞成怒,殴打他人,属于故意伤害行为。 这两个行为是连续在一起的来年感个不同的法律行为,不构成法律意义上的转化型抢劫罪。 对于盗窃,因为不够立案标准,因此只能给予治安处罚; 对于打人,如不够轻伤,也只能给予治安处罚; 因为情节恶劣,可以从重处理。 另,应对其违法行为记录在案,如再发现类似情况,可以直接劳动教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