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文本的甲方盖的是用人单位上级的公章,这样的劳动合同是否有效?工作中发现某基层单位劳动合同文本上,盖的是其上级部门的公章,而不是用人单位的公章。问其缘由,是上级部门为集中办理劳动鉴证,代替基层而为之。这样做是否违反劳动法?签劳动合同对法人单位的级别是否有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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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十六条规定,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第十七条规定,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既然劳动法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的合同,而且双方必须对此承担法律义务,那么签订合同的双方必须是能够履行该合同义务的单位或个人,如果你所说的该基层单位具有独立的履行法律义务的能力,那么它与聘请的劳动者建立了劳动关系,签订劳动合同,当然应该由该基层单位在劳动合同上盖章。上级部门只是业务指导部门,你未与该部门建立劳动从事关系,那么该合同就是无效。如果该基层单位并无独立的履行法律义务的能力,比如说该基层单位只是某总公司的一个办事处,它只是一个不具备独立责任能力的分支机构,那么你应聘的应该是该总公司,与你建立劳动关系的也是总公司,所以其上级单位即总公司盖章的劳动合同则应该是有效的。但你说的上级单位是为了合同鉴证而代替基层单位盖章的话,对于劳动合同的鉴证问题,是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集中负责,你现在的基层用人单位也可以将劳动合同送交劳动行政部门鉴证,并不能因为这个原因就由非与你建立劳动关系的单位来代替用人单位对该劳动合同进行盖章,那唯一的可能就是该基层单位确实没有独立的资格,那由上级单位也是合法的,如果不存在这种情况,那就可以向当地劳动行政部门对此事进行反映,改正该基层单位的做法,保护你的合法权益。另外再说明一下,劳动法并未规定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的级别。只要经过合法成立的用人单位,那都应该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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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种行为违反了劳动法,劳动合同的双方应该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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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样其实挺好的.单位有事了可以再往上找啊!那个上级想不认帐都不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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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明确的规定。一般而言,上级单位制作劳动合同是可以的,尤其是国有企业很多都是这样。如果,某基层单位是非法人资格的单位,那么其与雇员必须由上级单位进行签订劳动合同(比如某公司的驻外办事处的雇员,就必须是派出的那个公司进行签订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