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将走失山羊一只带回家中饲养。两月后以40元卖给乙。在回家路上,羊被主人丙认出,向乙索还,二人争执不下,告到法院。问:此案应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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善意取得问题,不当得利问题.羊归乙.丙找甲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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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民法通则》第七十九条的规定:拾得遗失物、漂流物或者失散的饲养动物,应当归还失主,因此而支出的费用由失主偿还。故丙得支付甲饲养的费用。又因为甲系无权处分人,且不是因为丙的原因而占有山羊,通常情况下买受不得主张善意取得,所以应该山羊归丙,甲退还乙40元钱;丙付甲两个月饲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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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民法通则》第七十九条的规定:拾得遗失物、漂流物或者失散的饲养动物,应当归还失主,因此而支出的费用由失主偿还。故丙得支付甲饲养的费用。又因为甲系无权处分人,且不是因为丙的原因而占有山羊,通常情况下买受不得主张善意取得,所以应该山羊归丙,甲退还乙40元钱;丙付甲两个月饲养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