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如1月31号到期,如果不想继续做了,而用人单位在1月31号前又没有跟我说是否续约,我到期后直接走人行吗?如果我想继续做,而用人单位在1月31号没有跟我签合同,到2月1号我还继续上班,那么在2月1号以后几天或当天用人单位才说不想让我做了,那么是不是赔偿我的损失?用人单位是不是应该提前跟我续约或解约?应当提前几天?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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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一个劳务合同合同到期如果没有续约你可以直接走人但是你们没有续约你也可以留下来但是用人单位可以随时解约然而他却应给你补偿因为你们已经成立事实合同但是你如果真想留下你应该续约续约时间在你们约定的合理时间内都可以这由你们协商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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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劳动法的相关规定: 1.公司(员工)若想解决劳动合同,应该提前30天通知任一方。 2.要是解决劳动合同是由公司提出的,则公司应该提前30天并给予给相应的补偿金 3.由个人提出的,公司可以不支付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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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在合同到期前与人事主管商量是否续约即使离开也应像个绅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