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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工管理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广东省、广州市临时工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院的实际情况 ,制定本规定。 管理范围 第一条 各用工部门要严格按照“先审批,后用工”的原则使用临时工。临时工分技术工、普工、保安 和特殊工种4类 第二条 人事处为学院临时工统一管理部门。凡需招用临时工的用工部门,应在年初提出年度用工计划 ,经人事处审核后,提交院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招工原则 第三条 招工采取回避政策,教职工亲属及家属原则上不安排在该教职工所在的同一部门。 第四条 招用临时工务必“三证”齐全,择优招用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身体健康、遵纪守法、遵守 学院的规章制度、适合工作岗位的临时工。 第五条 考虑用工岗位的特殊性,优先招用退休人员和男性。 第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招用: 1、违反计划生育政策,无计划生育证明; 2、年龄未满18周岁或女性超过60周岁、男性超过65周岁者; 3、身体有疾病,体检不合格者; 4、曾在校内或在其他单位因违纪而被辞退者; 5、技术岗位无职业技术资格证书者; 6、有违法记录者。 招工程序 第七条 学院批准用工计划后,原则上由人事处向社会发布信息进行招聘。各部门也可以向人事处推荐 第八条 拟招用人员由用工部门填写《广东财经职业学院临时工审批表》,并附拟招用人员的身份证复 印件和学历证书复印件,经人事处审核后,提交院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第九条 经审批同意招用的临时工,到人事处领取招工表格、资料,填写《广东财经职业学院临时工基 本情况登记表》、《计划生育育龄人员管理卡》、《广东财经职业学院临时工担保书》,并携带以下 材料到人事处办理用工手续: (一)广州市户口: 1、《劳动手册》(首次签订另加《失业证》) 2、计划生育证明 3、身份证原件 4、学历证书原件 5、从事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工种,须持有效的职业技术资格证书 (二) 非广州市户口: 1、外来工户籍所在地劳动部门签发的《外出人员就业登记卡》 2、计划生育证明 3、身份证原件 4、学历证书原件 5、从事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工种,须持有效的职业技术资格证书 劳动合同 第十条 根据省、市劳动合同管理规定,办理用工登记手续后,人事处必须依法与临时工签订劳动合同 。男性满55周岁、女性满50周岁不签订劳动合同者,人事处可与其签订工作协议。 第十一条 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不得超过1年。劳动合同双方约定1个月的岗位培训期(免收培训费 )和1个月的试用期,岗位培训期和试用期包含于合同期限内。岗位培训期和试用期经考核不合格者, 将自动解除合同。 劳动合同期满后,确因工作需要续签合同,应于合同期满前15日到人事处办理续签 手续,重审就业登记卡和计划生育证明。 第十二条 劳动合同在招工后10日内签订。劳动合同一式3份,由临时工签名,人事处审核并盖章,劳 动行政部门鉴证后生效。 第十三条 劳动合同鉴证后,由人事处和临时工各持一份,人事处留存一份作为建立临时工档案的依据 第十四条 解除劳动关系或合同期满不续签,须提前30日书面通知对方。未能及时书面通知的,按省劳 动合同管理规定处理。 第十五条 临时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院可随时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且不支付经济赔偿金: 1、不按时上下班,1个月内迟到或早退累计3次者; 2、1个月内上班时间擅离工作岗位累计2次者; 3、不按规定履行请假手续1次者; 4、不服从岗位调整和工作安排的; 5、不认真履行岗位职责的; 6、有打架斗殴、酗酒等不文明、不道德行为的; 7、拉帮结派、闹不团结的; 8、与学院在校学生谈恋爱的; 9、考核不合格的; 10、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校纪校规的。 工资待遇 第十六条 临时工工资实行日计月发,不工作不发的支付原则。 第十七条 临时工工资支付全部由财务处统一管理,每月由财务处委托银行代发。各用工部门应及时将 临工的月出勤记录上交人事处,由人事处做好工资报表后通知财务处核发。 第十八条 临时工工资由基本工资和岗位津贴两部分组成,另视学院的经济效益状况,适当给予效益奖 金。 第十九条 临时工上班每迟到1次,扣发当月奖金或岗位津贴50元;1个月迟到累计3次的,按本规定的 第十五条执行。 社会保险、福利待遇 第二十条 学院和临时工签订劳动合同之后,在合同期内,双方应按社会保险的有关法律和法规,由单 位和个人共同缴纳社会保险基金。单位缴纳部分由学院支付,个人负担部分在临时工月工资中扣缴。 第二十一条 男性满55周岁、女性满50周岁者,依照社会保险的有关规定不参加社会保险。企业的下岗 职工,与原单位仍保持劳动保险关系的,不在学院参加社会保险。 第二十二条 学院与临时工签订劳动合同后,符合投保条件的由人事处统一向社保机构办理投保手续; 中途解除劳动关系或合同期满不续签的,应在停保前1个月的20日前填写《停保申报表》,及时做好停 保申报。 第二十三条 临时工的医疗费采取定额包干给个人使用的方式,每月随工资发放,用于防病治病或非因 工受伤治疗。医疗费发放标准为每月20元,学院不再承担临时工的医疗费用。临时工因工受伤的,按 国家和省市相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四条 用工部门在国家法定节假日,应依法安排临工休假,如岗位需要未能休假的,可安排轮休 ,补休后不再支付加班工资;无法安排补休的,按规定支付加班费,但1个月不得超过4天。用工部门 原则上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1天。临时工不享受学院的寒暑假期。 奖励与惩罚 第二十五条 用工部门和人事处每年组织对临时工进行考核,根据其岗位职责、工作表现、劳动态度、 思想品德、技术水平等进行全面综合素质测评、考核。考核参照学院在职职工的考核办法进行,考核 结果分为四档: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考核不合格者,学院终止其劳动关系。考核优秀者由学 院给予适当奖励。 第二十六条 临时工在合同期内,如出现违反国家政策法令、违反校规校纪、违反劳动纪律、违反计划 生育条例或造成责任事故和经济损失的,除解除劳动合同外,按情节轻重依国家法律及治安条例予以 处罚、并赔偿经济损失。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用工部门和人事处应加强对临时工的教育与管理。人事处指定具体人员负责临时工的管理 工作:按照法律、法规和学院的有关规定,管好用好临时工;建立健全临时工的管理制度和档案资料 管理工作;妥善保管临时工的《就业证》(就业卡)、《劳动手册》、《计划生育证明》、社会保险 手册等,在临时工离开单位时退还本人。 第二十八条 临时工与学院发生劳动争议时,参照《广东省企业劳动争议处理实施办法》,坚持“先协 商后仲裁”的原则,由人事处负责组织调解,妥善处理纠纷,化解矛盾。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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