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企终止合同或者解除合同应办理哪些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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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规定,外商投资企业终止合同或者解除合同的,应当在审批机关批准进行财产清算的15日内或法院裁定准予企业破产生效之日起15日内,持以下单证向海关申请办理减免税物资的销案手续。 1.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复印件); 2.进口征免税物资清单; 3.海关核发的《征免税证明》、《登记手册》; 4.《报关注册登记证明书》、《报关员证》。 根据规定,海关在办结企业减免税进口物资的销案手续前,应当对有关进口物资予以封存并按以下情况处理: 1.对超过海关监管年限的,出具《解除海关监管证明》; 2.对在海关监管年限内的减免税进口货物,按以下规定处理。 (1)留给中方继续使用或转让、出售给国内单位的,海关按其使用年限折旧补税;如转让给国内其他可享受同等优惠待遇的外商投资企业使用的, 经审批机关批准并办结海关结转手续后,可以继续享受减免税优惠; (2)经海关核准,允许合营外方将原免税进口货物退运出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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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规定,外商投资企业终止合同或者解除合同的,应当在审批机关批准进行财产清算的15日内或法院裁定准予企业破产生效之日起15日内,持以下单证向海关申请办理减免税物资的销案手续。 1.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复印件); 2.进口征免税物资清单; 3.海关核发的《征免税证明》、《登记手册》; 4.《报关注册登记证明书》、《报关员证》。 根据规定,海关在办结企业减免税进口物资的销案手续前,应当对有关进口物资予以封存并按以下情况处理: 1.对超过海关监管年限的,出具《解除海关监管证明》; 2.对在海关监管年限内的减免税进口货物,按以下规定处理。 (1)留给中方继续使用或转让、出售给国内单位的,海关按其使用年限折旧补税;如转让给国内其他可享受同等优惠待遇的外商投资企业使用的, 经审批机关批准并办结海关结转手续后,可以继续享受减免税优惠; (2)经海关核准,允许合营外方将原免税进口货物退运出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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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规定,外商投资企业终止合同或者解除合同的,应当在审批机关批准进行财产清算的15日内或法院裁定准予企业破产生效之日起15日内,持以下单证向海关申请办理减免税物资的销案手续。 1.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复印件); 2.进口征免税物资清单; 3.海关核发的《征免税证明》、《登记手册》; 4.《报关注册登记证明书》、《报关员证》。 根据规定,海关在办结企业减免税进口物资的销案手续前,应当对有关进口物资予以封存并按以下情况处理: 1.对超过海关监管年限的,出具《解除海关监管证明》; 2.对在海关监管年限内的减免税进口货物,按以下规定处理。 (1)留给中方继续使用或转让、出售给国内单位的,海关按其使用年限折旧补税;如转让给国内其他可享受同等优惠待遇的外商投资企业使用的, 经审批机关批准并办结海关结转手续后,可以继续享受减免税优惠; (2)经海关核准,允许合营外方将原免税进口货物退运出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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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规定,外商投资企业终止合同或者解除合同的,应当在审批机关批准进行财产清算的15日内或法院裁定准予企业破产生效之日起15日内,持以下单证向海关申请办理减免税物资的销案手续。 1.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复印件); 2.进口征免税物资清单; 3.海关核发的《征免税证明》、《登记手册》; 4.《报关注册登记证明书》、《报关员证》。 根据规定,海关在办结企业减免税进口物资的销案手续前,应当对有关进口物资予以封存并按以下情况处理: 1.对超过海关监管年限的,出具《解除海关监管证明》; 2.对在海关监管年限内的减免税进口货物,按以下规定处理。 (1)留给中方继续使用或转让、出售给国内单位的,海关按其使用年限折旧补税;如转让给国内其他可享受同等优惠待遇的外商投资企业使用的, 经审批机关批准并办结海关结转手续后,可以继续享受减免税优惠; (2)经海关核准,允许合营外方将原免税进口货物退运出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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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规定,外商投资企业终止合同或者解除合同的,应当在审批机关批准进行财产清算的15日内或法院裁定准予企业破产生效之日起15日内,持以下单证向海关申请办理减免税物资的销案手续。 1.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复印件); 2.进口征免税物资清单; 3.海关核发的《征免税证明》、《登记手册》; 4.《报关注册登记证明书》、《报关员证》。 根据规定,海关在办结企业减免税进口物资的销案手续前,应当对有关进口物资予以封存并按以下情况处理: 1.对超过海关监管年限的,出具《解除海关监管证明》; 2.对在海关监管年限内的减免税进口货物,按以下规定处理。 (1)留给中方继续使用或转让、出售给国内单位的,海关按其使用年限折旧补税;如转让给国内其他可享受同等优惠待遇的外商投资企业使用的, 经审批机关批准并办结海关结转手续后,可以继续享受减免税优惠; (2)经海关核准,允许合营外方将原免税进口货物退运出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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