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学校有个抢答器,但是由于没有成文的租赁规定,让人乱借,都损坏掉了。现在是规范租赁条例,但是我们学校有个抢答器,但是由于没有成文的租赁规定,让人乱借,都损坏掉了。现在是规范租赁条例,但是又没有什么参考,谁知道哪里有关于这方面的资料啊,做下参考,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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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总则   您(租用方)与 (所有方)间关于设备租赁的协议将包含以下条款。除非所有方书面同意,不论什么情况下,这些条款都适用于租用方和所有方之间所有交易。 第二条.租赁物品   所有方出租给租用方在租赁关系成立时由所有方提交给租用方的租金费用清单(以下称待付费用清单)上标明的物品,租用方承租。 第三条.租赁时间   1.租期的开始:是从所有方按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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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总则   您(租用方)与 (所有方)间关于设备租赁的协议将包含以下条款。除非所有方书面同意,不论什么情况下,这些条款都适用于租用方和所有方之间所有交易。 第二条.租赁物品   所有方出租给租用方在租赁关系成立时由所有方提交给租用方的租金费用清单(以下称待付费用清单)上标明的物品,租用方承租。 第三条.租赁时间   1.租期的开始:是从所有方按照待付费用清单所载内容执行,向租用方移交物品当日为租赁开始日算起的。租期在设备运回所有方时中止。  2.租期的中止:是从租用方按照待清单所载内容执行,向所有方移交物品当日为租赁中止。  3.除非合同中有详细的要求,在合同期满之际,出租方不会主动收回设备以及中止租赁服务。租用方有责任在合同期满前通知所有方中止租赁服务,并安排运回设备。如果租用方没有通知所有方中止租赁服务,所有方有权对超出租赁期的时间收取设备租赁费用。  4.除了以上条款外,还应注意,租用方有责任通知所有方来中止租赁;如果所有方要中止设备的租赁,需要事先7天向租用方提供书面通知。  5.当租用方决定购买设备时,租期将在租用方向所有方交付购买设备款后中止。 第四条.租赁时间的延长   在租赁时间到期前一周以上的时间内,租用方向所有方提出延长租赁时,只要租用方未有违反条约行为,所有方则同意延长要求,以后的反复延长时间亦同样。 第五条.租金   1.租金应在租赁开始时就达成一致。租期超过四周的,租用方可选择按月或按每天付款两种方式。   2.月租周期的算法:租金将按照整月或天计算。  3.如果实际租用期少于预定期限,所有方将保留根据实际租用时间重新设定租率,或者按照原定期限收费的权利。租用期内所有方保留可以不预先通知,而改变租赁费用、发送和回收费用、折扣以及目录内容的权利。  4.租赁合同一旦生效后,无论租用方实际租用期的长短,所有方向租用方收取的最低的租金 (不包含运输费用等其他费用)。 第六条.保证金   在所有方提出收取保证金要求时,作为以租赁条约为基础的担保,租用方需向所有方交纳保证金,在必要时保证金用来充当租用方对所有方应付的债务。保证金不计利息。 第七条.租赁物品移交   所有方将租赁物品运送到租用方指定的地点或租用方指定承运人时视为租赁物品移交。 第八条.验收标准   1.所有方向租用方移交物品时仅负责物品的正常性能。  2.所有方或其指定的代理商拥有对租赁物品的最终检验权。他们将根据制造商的描述来对指定的租赁物品进行检查,并提供计量合格证书。  3.租用方有权对上述租赁物品进行检测,检验应在租赁物品运抵租用方或其指定地点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检验期")完成。租用方应在检验期内出具"接受函",说明所接收到的租赁物品、数量、品质规格、技术性能等内容。  4.若租用方认为租赁物品与制造商的描述不符或不能满足其预先提出的特殊要求,租用方应在检验期内书面通知所有方。否则,租用方出具的"接受函"将被视为验收合格的证据且表明其接受了租赁物品。  5.租用方在检验期内没有出具"接收函"亦没有提出异议的,于检验期后不得主张租赁物品未经其验收,且不得以此为理由拒收租赁物品或拒付租金。 第九条.双方权利与义务  (a) 未经所有方书面同意,租用方确保不在指定地点之外使用租赁物品。  (b) 在租赁物品有时需要检查、维护、维修以及测试时,租用方允许所有方或其合法的代表在合理的时间内操作租赁物品。  (c) 租用方必须妥善使用与保管租赁物品,并承担因此发生的相关费用。  (d) 当由于以下原因(但又不仅仅局限于以下内容)而需要支付的成本费用和开支均由租用方承担:例如:消耗品的费用、查清租赁物品下落的费用、从租用方或第三方手中重新获得租赁物品的费用以及租用方没有归还租赁物品而给所有方招致的损失等。  (e) 租用方必须保证租赁物品具有良好的工作环境,不要错误使用租赁物品以及损坏、撕坏租赁物品以保证租赁物品的正常合理的使用(包括不要对租赁物品进行与制造商建议相冲突的操作)。  (f) 租用方必须保留租赁物品上所有方和制造商留下的鉴定号码、标记以及表示牌  (g) 假定在合同规定的租赁期限内租赁物品的丢失、损坏是随时可以发生的。租用方负责在认可的保险公司为租赁物品安排必要的保险,并承担保险费用。租用方还应向所有方提供租赁物品保险的证据和支付保险费用的证据。见(m)的"保险选择权"。  (h) 对于租赁物品的丢失或损坏,租用方必须马上书面通知所有方并在30天内对与所发生事件相关的事宜进行赔偿。所有方将继续对租赁物品收取租金直到收到赔款为止。租用方负责租赁物品更新的所有费用。  (i) 租用方必须保证租赁物品自由运转或进行合法的操作过程。  (j) 在租用方保证在租赁期限内不允许出售、转让、再租部分或全部租赁物品、或在租赁物品上设定任何担保债权。  (k) 不允许租用方改造、修改及调试租赁物品,不允许租用方企图修理租赁物品。  (l) 在毁坏性事件或是租赁物品出现缺陷时:   (i) 租用方应在24小时内书面通知所有方关于缺陷的发现过程以及详细的缺陷特征;   (ii) 租用方在发现所谓的缺陷后就不允许再使用租赁物品。  (m)自交货日起至租期满,租赁物品的一切保险由租用方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决定是否投保以及投保的险种,并支付相关保费。租赁物品发生保险事故,保险赔偿金归租用方所有。但此种保险的存在与否不影响租用方根据本合同所应承担的任何及各项义务。 第十条.责任担保范围   (1) 在租赁期间,租用方应根据制造商提供的使用说明以及其他的操作章程来合理使用租赁物品,并承担由于没有遵守使用说明、章程以及错误的使用租赁物品而造成的损失。  (2) 如果因为使用方的原因造成物品的丢失(包括完全不能修理和使用权受侵害)时,租用方付给所有方替换物品(或购新品)。  (3) 如果因为使用方的原因造成物品的损害(包括使用权受侵害)时,租用方将在正常的业务时间内为所有方提供维护服务,任何的维修费用均由租用方承担。  (4) 所有方为租赁物品正常使用前提下为租用方提供免费的维护租赁物品的服务。   (5) 若发生不因租用方责任产生的租赁物品不能正常运转的情况,所有方负责替换或修理租赁物品。 第十一条.租赁物品的使用和保管  (1)租用方必须妥善使用和保管物品,并负担因此而发生的消耗品等相关费用。   (2)在未书面得到所有方认同时,租用方不得转租、改造租赁物品,亦不允许将租赁物品从当初的设置地点转移别处。 第十二条.租赁物品的使用地区  (1)租用方应在中国国内使用租赁物品。   (2)如果租用方需要在国外使用租赁物品时应及时通知所有方并得到认同后方可行。此时租用方作为出口方按中国及对象国家的进出口管理规定履行义务。由租用方安排的海外租赁物品租赁收费的要遵循以下的条款。在此需要注意的事实是所有方不承担任何权威及其代理商以及联合国或海外的运输代理对租赁物品征收的各种费用,其中包括费用、酬金、罚款、增值税与关税等,并且租用方负责将租赁物品出口/进口关税交到有关部门,并承担由于疏忽或不正确的操作而导致的有关部门对租赁物品进行的罚款。如果租赁物品被租用方遗弃在联合国或海外的任何地方,以及租赁物品被联合国或海外机构的海关部门扣押,租赁物品租金的收取依然继续,直到租赁物品运回所有方或已被租用方以全价购买。 第十三条.禁止转让租赁物品  租用方无权向第三者转让租赁物品,并不享有使用租赁物品抵押、转让、担保及其他一切权利。 第十四条 租用方不得使用租赁物品所有软件或软件制品进行下列行为:   (1) 无论有偿无偿向第三者转让软件或同意第三者享有再使用权。   (2) 在租赁物品范围以外使用。    第十五条.保险  (1) 所有方为租赁物品加入动产综合保险。  (2) 在物品发生保险范围内的事故时,在租用方迅即通知的同时,租用方必须立即向所有方提供保险金支付所必须的所有文本并积极协助领取保险金。  (3) 在租用方履行前项义务, 所有方领取到保险金后, 所用方根据保险金额的多少免除第十三条规定的租用方的赔偿责任。但若是租用方未及时通知事故情况、履行交付义务或发生故意严重损坏租赁物品的情况则不在此免除范围内。 第十六条.租用方解约  在无特别的情况下,租用方可以在租赁期间事先通知所有方后并将租赁物品送还到所有方指定的场所而中止租赁合约。在此情况下的费用计算依据第六条执行。 第十七条.所有方解约  在物品出现第十条规定的性能缺陷情况发生时, 若修理或替换需要长时间或大笔金额,所有方可以在通知租用方后中止租赁合约。 第十八条.因违约进行的解约行为  租用方在符合下列任何条件之一的情况下,所有方可以自行决定解除租约并向租用方提出赔偿要求。   (1) 租用方延滞交纳租金1次或违反本条约其他规定   (2) 租用方停业、破产、解散   (3) 租用方因为其他债务而被强制执行、保全执行、滞纳处分或者申告破产、和议、公司整顿   (4) 租用方停止支付租金另外受到证券交易所停止交易处分   (5) 所有方认为租用方经营不善或企业状况不佳 第十九条.租赁物品的运送和收回  1. 通常由所有方负责租赁物品的运送和收回并向租用方收取相关运输费用。所有方会向租用方提供详细的关于所有运输方式的租赁物品运输收费标准,租用方在签订租赁物品合同前就要选择租赁物品运送和收回的方式并支付运输费用。  2. 只有在取得所有方同意的前提下,租用方才可以选择自己运输和送回租赁物品。租用方负责租赁物品的合理包装,以确保租赁物品安全运回所有方。  3.如果租赁物品由所有方或者是其指定的代理商来运回的话,租用方要负责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内将租赁物品准备好。如果租用方在规定的时间没有将租赁物品准备好或没有将租赁物品包装好,所有方将拥有对租用方因没有交回租赁物品而收取费用的权利。 第二十条.赔偿  对于由于使用租赁物品而对租用方造成的损失,租用方有权对所有方提出要求赔偿损失,但赔偿要小于租用方应支付给所有方的租赁物品租金。对于租赁物品的遗失、损坏(不包括死亡和人身伤害)以任何利润成本费用的损失以及对指定租赁物品的所有权的遗失和损失(不包括死亡和人身伤害)等,由租用方负全部责任。对于由于租赁物品失灵引起的死亡和人身伤害,所有方不负责。除了此做详细的说明,依照法律规定,所有方拒绝承担与租赁物品以及租用方使用租赁物品相关的其它担保。无论什么原因无论什么情况,所有方对租用方关于遗失、损伤的赔偿总额应限制在并且绝对不允许超过租用方就租赁物品租赁应付给所有方的租金。 第二十一条.延误付款的利息  租用方延误履行本条款规定的各项款项支付,按同期国家银行标准贷款利率的3倍支付利息。 第二十二条.消费税等的负担  消费税由租用方负担。在消费税增加时,租用方根据所有方的要求迅速支付增加部分。 第二十三条.不可抗力  不管是所有方还是租用方,如果是部分或全部因为不可抗力的影响而不能履行合同中应尽的责任时,被影响的一方应向另一方提供一份关于不可抗力的合理详细的书面通知,因此,只要这种不可抗力暂停或是不再持续作用,义务方就可以发出书面通知。被影响方应竭尽全力、尽可能快的排除这些因素的影响。这份合同中提到的不可抗力包括战争、暴乱、不可抗力、火灾、水灾、政府立法、任何自然或偶然灾难、任何的罢工、停工、产业纠纷原材料或石油短缺、机械故障、或是一些其它外部因素但并不包括财政疲软的情况等等,但又不仅仅局限于这些。如果一方由于这些不可抗力而不能完全承担合同中的义务超过一年或是更长时间,另一方有权因为这方面的影响而立即中止合同。 第二十四条.其它  1.如果经任何立法鉴定,合同中的某些条款或是其中某条款的部分内容是不合法的,那么这些条款就不再起作用  2. 任何一方放弃、放任租赁条款中的任何一条,或者(并且)不能影响或是减弱其它条款法规的作用。双方的权利都会对所出现的违反条款情况起监督作用。  3. 在所有方执行合同中的任何条款时,租用方无权中止和所有方的任何合同服务。  4.如果法院或是其它主管部门发现部分条款中的部分规定是无效的或是不可以执行的,则这样的规定将被删除,而其它保留的条款仍然具有法律效力。 第二十五条.通知  当租赁物品需要修理或者所有方对租赁物品进行必要处理时必须迅即通知。任何通知、需求、声明或其它书面交流都需要由所有方正式交到租用方手中,必须亲自交付或是邮递到租用方在合同中留下的地址中,或是邮递到租用方目前的新地址或是上次通知的地址中。 第二十六条.抵消权  如果款项是所有方和租用方之间没有争议的部分,所有方不允许也不批准租用方抵消任何应该支付的款项。 第二十七条.政府法律  租用方和所有方之间的任何合同都应遵守并与中国法律一致,租用方同意中国法庭具有最终的解释权。 第二十八条.争议解决  任何争议应首先友好协商解决。协商无法解决,任何一方有权向所有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