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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的共同基金出现于1924年,1950年时共同基金资产仅25亿美元,1990年时已增至10669亿美元,1997年更上升为44897亿美元,约占当年全球共同基金资产的62。7%。至1998年4月,共同基金资产已突破50000亿美元。基金数目则由1950年的98只增加到1997年的6778只,约占当年全球共同基金数目的19.6%。基金股东账户数则由1950年的90万增加到1996年的1.36亿。1997年,美国有37.4%的家庭拥有共同基金,投资于基金的资产约占其金融资产的三分之一。目前,美国共同基金市场不论在基金数量、投资者人数,还是在基金资产总值上,都高居世界第一。 美国共同基金市场有以下几个特点: (1)基金法规完善。美国基金业由证券与交易委员会(SEC)监管。包括银行在内的任何机构从事基金业务都必须获得美国证监会认可,并遵守基金法规。美国的基金法规主要包括1940年 的《投资公司法》、〈投资顾问法〉。1933年《证券法)和1934年《证券交易法》等。美国基金法规非常严密、周全,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基金业的发展。 (2)以公司型基金为主,1940年后,根据《投资公司法》.美国的共同基金均要求以公司形式注册。每个基金在法律意义上都是一个具备法人资格的公司,有其董事会和股东,股东就是共同基金的持有者。 (3)以开放式基金为主。30年代大萧条中,封闭式基金的投资者损失惨重,大部分被终止或改造为开放式基金。此后美国的开放式基金迅速发展,封闭式基金逐渐萎缩。目前美国以开放式基金为主(1997年约占93。5%)。共同基金一般也仅指开放式基金。 (4)种类繁多。美国共同基金数目之多,种类之全,规模之大。是其他任何国家和地区都不可比拟的。投资者可以根据其对基金投资目标、方向 和性质的不同偏好在6000多只共同基金中选择。曾有人称,在美国,你有什么样的投资目标,就有什么样的投资基金适应你。 (5)为投资者提供全面便捷的服务。在美国,共同基金的发展已相当成熟。金融创新的促进以及现代电讯设备的使用,使基金为投资者提供服务的全面性领先于其他国家和地区。主要的服务包括提供投资顾问服务、基金间交易账户和支票服务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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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的共同基金出现于1924年,1950年时共同基金资产仅25亿美元,1990年时已增至10669亿美元,1997年更上升为44897亿美元,约占当年全球共同基金资产的62。7%。至1998年4月,共同基金资产已突破50000亿美元。基金数目则由1950年的98只增加到1997年的6778只,约占当年全球共同基金数目的19.6%。基金股东账户数则由1950年的90万增加到1996年的1.36亿。1997年,美国有37.4%的家庭拥有共同基金,投资于基金的资产约占其金融资产的三分之一。目前,美国共同基金市场不论在基金数量、投资者人数,还是在基金资产总值上,都高居世界第一。 美国共同基金市场有以下几个特点: (1)基金法规完善。美国基金业由证券与交易委员会(SEC)监管。包括银行在内的任何机构从事基金业务都必须获得美国证监会认可,并遵守基金法规。美国的基金法规主要包括1940年 的《投资公司法》、〈投资顾问法〉。1933年《证券法)和1934年《证券交易法》等。美国基金法规非常严密、周全,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基金业的发展。 (2)以公司型基金为主,1940年后,根据《投资公司法》.美国的共同基金均要求以公司形式注册。每个基金在法律意义上都是一个具备法人资格的公司,有其董事会和股东,股东就是共同基金的持有者。 (3)以开放式基金为主。30年代大萧条中,封闭式基金的投资者损失惨重,大部分被终止或改造为开放式基金。此后美国的开放式基金迅速发展,封闭式基金逐渐萎缩。目前美国以开放式基金为主(1997年约占93。5%)。共同基金一般也仅指开放式基金。 (4)种类繁多。美国共同基金数目之多,种类之全,规模之大。是其他任何国家和地区都不可比拟的。投资者可以根据其对基金投资目标、方向 和性质的不同偏好在6000多只共同基金中选择。曾有人称,在美国,你有什么样的投资目标,就有什么样的投资基金适应你。 (5)为投资者提供全面便捷的服务。在美国,共同基金的发展已相当成熟。金融创新的促进以及现代电讯设备的使用,使基金为投资者提供服务的全面性领先于其他国家和地区。主要的服务包括提供投资顾问服务、基金间交易账户和支票服务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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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的共同基金出现于1924年,1950年时共同基金资产仅25亿美元,1990年时已增至10669亿美元,1997年更上升为44897亿美元,约占当年全球共同基金资产的62。7%。至1998年4月,共同基金资产已突破50000亿美元。基金数目则由1950年的98只增加到1997年的6778只,约占当年全球共同基金数目的19.6%。基金股东账户数则由1950年的90万增加到1996年的1.36亿。1997年,美国有37.4%的家庭拥有共同基金,投资于基金的资产约占其金融资产的三分之一。目前,美国共同基金市场不论在基金数量、投资者人数,还是在基金资产总值上,都高居世界第一。 美国共同基金市场有以下几个特点: (1)基金法规完善。美国基金业由证券与交易委员会(SEC)监管。包括银行在内的任何机构从事基金业务都必须获得美国证监会认可,并遵守基金法规。美国的基金法规主要包括1940年 的《投资公司法》、〈投资顾问法〉。1933年《证券法)和1934年《证券交易法》等。美国基金法规非常严密、周全,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基金业的发展。 (2)以公司型基金为主,1940年后,根据《投资公司法》.美国的共同基金均要求以公司形式注册。每个基金在法律意义上都是一个具备法人资格的公司,有其董事会和股东,股东就是共同基金的持有者。 (3)以开放式基金为主。30年代大萧条中,封闭式基金的投资者损失惨重,大部分被终止或改造为开放式基金。此后美国的开放式基金迅速发展,封闭式基金逐渐萎缩。目前美国以开放式基金为主(1997年约占93。5%)。共同基金一般也仅指开放式基金。 (4)种类繁多。美国共同基金数目之多,种类之全,规模之大。是其他任何国家和地区都不可比拟的。投资者可以根据其对基金投资目标、方向 和性质的不同偏好在6000多只共同基金中选择。曾有人称,在美国,你有什么样的投资目标,就有什么样的投资基金适应你。 (5)为投资者提供全面便捷的服务。在美国,共同基金的发展已相当成熟。金融创新的促进以及现代电讯设备的使用,使基金为投资者提供服务的全面性领先于其他国家和地区。主要的服务包括提供投资顾问服务、基金间交易账户和支票服务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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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投资基金是一种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集合证券投资方式,即通过发行基金单位,集中投资者的资金,由基金托管人托管,由基金管理人管理和运用资金,从事股票、债券等金融工具投资。股票是股份公司签发的证明股东所持股份的凭证,是公司股份的形式。投资者通过购买股票成为发行公司的所有者,按持股份额获得经营收益和参与重大决策表决。债券是指依法定程序发行的,约定在一定期限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其特点是收益固定,风险较小。证券投资基金与股票、债券相比,存在以下的区别:(1)投资者地位不同。股票持有人是公司的股东,有权对公司的重大决策发表自己的意见;债券的持有人是债券发行人的债权入,享有到期收回本息的权利;基金单位的持有人是基金的受益人,体现的是信托关系。(2)风险程度不同。一般情况下,股票的风险大于基金。对中小投资者而言,由于受可支配资产总量的限制,只能直接投资于少数几只股票、这就犯了"把所有鸡蛋放在一个篮子里"的投资禁忌,当其所投资的股票因股市下跌或企业财务状况恶化时,资本金有可能化为乌有:而基金的基本原则是组合投资,分散风险,把资金按不同的比例分别投于个同期限、不同种类的有价证券,把风险降至最低程度。债券在一般情况下,本金得到保证,收益相对固乙风险比基金要小。(3)收益情况不同。基金和股票的收益是不确定的,而债券的收益是确定的。一般情况下,基金收益比债券高。以美国投资基金为例,国际投资者基金等25种基金1976~1981年5年间的收益增长乍,平均为301。6%,其中最高的20世纪增长投资者基金为465%,最低的晋利特伦德基金为243%;而1996年国内发行的之种5年期政府债券,利率分别只有13.06%和8。8%。(4)投资方式不同。与股票、债券的投资者不同,证券投资基金是一种间接的证券投资方式,基金的投资者不再直接参与有价证券的买卖活动,不再直接承担投资风险,而是由专家具体负责投资方向的确定、投资对象的选择。(5)价格取向不同。在宏观政治、经济环境一致的情况下,基金的价格主要决定于资产净值;而影响债券价格的主要因素是利率;股票的价格则受供求关系的影响巨大。(6)投资回收方式不同。债券投资是有一定期限的,期满后收回本金;股票投资是无限期的,除非公司破产、进入清算,投资者不得从公司收回投资,如要收回,只能在证券交易市场上按市场价格变现;投资基金则要视所持有的基金形态不同而有区别;封闭型基金有一定的期限、期满后,投资者可按待有的份额分得相应的剩余资产。在封闭期内还可以在交易市场上变现;开放型基金一般没有期限,但投资者可随时向基金管理人要求赎回。虽然几种投资工具有以上的不同。但彼此问也存在不少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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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的共同基金出现于1924年,1950年时共同基金资产仅25亿美元,1990年时已增至10669亿美元,1997年更上升为44897亿美元,约占当年全球共同基金资产的62。7%。至1998年4月,共同基金资产已突破50000亿美元。基金数目则由1950年的98只增加到1997年的6778只,约占当年全球共同基金数目的19.6%。基金股东账户数则由1950年的90万增加到1996年的1.36亿。1997年,美国有37.4%的家庭拥有共同基金,投资于基金的资产约占其金融资产的三分之一。目前,美国共同基金市场不论在基金数量、投资者人数,还是在基金资产总值上,都高居世界第一。 美国共同基金市场有以下几个特点: (1)基金法规完善。美国基金业由证券与交易委员会(SEC)监管。包括银行在内的任何机构从事基金业务都必须获得美国证监会认可,并遵守基金法规。美国的基金法规主要包括1940年 的《投资公司法》、〈投资顾问法〉。1933年《证券法)和1934年《证券交易法》等。美国基金法规非常严密、周全,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基金业的发展。 (2)以公司型基金为主,1940年后,根据《投资公司法》.美国的共同基金均要求以公司形式注册。每个基金在法律意义上都是一个具备法人资格的公司,有其董事会和股东,股东就是共同基金的持有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