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我国法律对收养人应具备什么样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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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收养法》第六条规定,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无子女  这里所说的无子女,包括未婚者无子女,已婚者尚无子女以及因欠缺生育能力而不可能有子女等各种情形。  2、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这里所说的能力,是就其总体而言的,而不是就其某一方面而言的。衡量是否具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时,不能仅考虑收养人的经济负担能力,还是考虑在思想品德、健康状况等方面有无抚养教育能力。  3、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4、年满三十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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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养人应当具备的条件。(1)收养人须无子女。收养的意义之一是为满足无子女夫妻抚养子女的心愿,并且应当符合我国计划生育基本国策的要求。夫妻婚后如果有子女的,原则上不允许再行收养。(2)收养人须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包括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经济能力和教育能力,以便为被收养人提供良好的成长环境。(3)收养人须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这既是为保障养子女的身体健康,也是收养人抚养子女的前提条件。(4)收养人须年满三十周岁。这是对收养人年龄上的最低要求,也是由收养的性质决定的。(5)为贯彻实行计划生育原则,收养人原则上只能收养1名子女。(6)收养人有配偶者须夫妻双方共同收养。收养人有配偶者须双方共同收养才有利于建立和睦的家庭关系,保障养子女身心健康成长。因此,我国收养法确立了夫妻共同收养原则。(7)收养人无配偶者的限制条件。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基于伦理道德上的考虑,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着40周岁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