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女方)的主要目的是离婚, 被告的主要目的是敲诈财产.考虑到被告存在暴力和报复倾向, 同时在外面又极爱面子,看起来文质彬彬. 如果原告在起诉书中提及被告赌博/家庭暴力等恶习(原告不需要赔偿,仅希望离婚), 当起诉书送达被告时, 有可能引起他的暴怒, 反而不愿意离婚,拖死原告(原告的收入高得多),而且会实施报复.另一方面, 如果原告在起诉书中仅注明性格不合,感情破裂, 分居一年多, 又有可能使法院认为证据不足, 不予判决离婚.请问: 1. 这种情况如何在起诉书中既能达到离婚的目的,又不刺激被告?2. 是否可以在起诉书中较为委婉, 但另附一份当事人陈述说明暴力等问题供法官判决时参考?3. 当事人陈述在审理时也要送达被告吗?敬请各位专家律师指教. 非常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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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难有两全的事情,既然男方极爱面子,那么女方主动提出离婚可能已经将他激怒了.既然选择起诉,就要达到离婚的目的,如果男方的确存在赌博和家庭暴力的行为,那么在起诉状中陈述也没什么大不了的.或者在起诉状中不提及这些,在开庭时进行陈述.当事人陈述指的是在法庭上的陈述而不是庭外的陈述,庭外的陈述是不能作为法官判决的依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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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如果诉状中提及被告有家庭暴力和赌博恶习,就必须附有相应证据,如报案证明、门诊诊断证明、公安机关处理证明等,证人证言也可以,但证明效力要差一些。2、这些证据依法要提供复印件给被告,在庭审过程中要经过质证,不可能不让被告知道。3、当事人陈述是在法庭上,被告或者被告的代理人肯定会知道的。4、《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调解无效准予离婚的一项是“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2年的”。也要提供证据或者对方认可。不提供上述证据对方不同意离婚一般第一次起诉不会判决离婚。只好6个月后再起诉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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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如果诉状中提及被告有家庭暴力和赌博恶习,就必须附有相应证据,如报案证明、门诊诊断证明、公安机关处理证明等,证人证言也可以,但证明效力要差一些。 2、这些证据依法要提供复印件给被告,在庭审过程中要经过质证,不可能不让被告知道。 3、当事人陈述是在法庭上,被告或者被告的代理人肯定会知道的。 4、《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调解无效准予离婚的一项是“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2年的”。也要提供证据或者对方认可。 不提供上述证据对方不同意离婚一般第一次起诉不会判决离婚。只好6个月后再起诉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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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起诉书简写,3,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