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内河水上运输管理的执法人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船舶从事营运性运输应办理<<船舶营业运输证>>,但我们这就很多船未办,特别是从是短途运输的沙船,几乎都没办.近阶段我们搞整治,因为无证的船太多了,多了,也就成了真理,搞整治好像还没理了.在整治中,我们拦船进行检查,无证的摄个相做个笔录,发个<<交通违法行为事先告知书>>就放他走.处领导准备从中选几条进行处罚.请问这样做可以吗?
热心网友
做为执法人员,必须重视实体也要重视程序。程序违法了,也是行政违法的一种表现。 如果处罚的依据正确,处罚的程序也合法,你们这样做是对的。因为法就是约束人的吗。要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如果有法律依据而不去执行,这样的法就只能作为摆设了。中国不希望这样的法的存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