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我在一个房地产开发商处买了一幢店面房,之后,开发商也没有告之任何有情况发生。今年开发商有一些店面房没有卖出去,他们却以免费房租出租给其他人,条件是第二年必须要购买此店面。本来,我们去年买的店面准备在今年拿来出租的,以此可以赚点租金,但给开发商这样一玩,我们的店面就无法出租出去了。请问,像我们这种情况,能否起诉开发商,开发商这种行为是否属于不正当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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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反不正当竞争行为法》之有关规定,不正当竞争行为指的是经营销售者,而你是出租者,不在此列。  按照《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租金是一个欲期标的,而你未受到实际的损失,就此向法院起诉,法院也许会不予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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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商的行为是对其房子的促销行为,如果构成不正当竞争,也是对其它开发商的侵权,因此无法向其主张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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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商在店面房无法售出的情况下,采取免费出租,但承租人必须在第二年购买此房的做法,由于其出租行为带附加条件,是一种变相的销售行为,因此,不属于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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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商和客户之间约定,第二年购买店面可以先免费承租一年是不违背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开发商卖给你的房屋双方也是合法达成一致的,开发商不知你购买房屋的动机是准备出租的,而且动机也不影响合同的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