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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财政局会计处颁布的会计继续教育内容规定: 会计人员每年应接受继续教育时间为24小时。继续教育时间以2年为一个考核周期。即会计人员必须在一个考核周期内(2年内)完成48小时的学习。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会计人员,其继续教育时间可以顺延,在下一个年度内一并完成规定的继续教育时间。(一)在境外工作超过1年的;(二)病假超过1年的;(三)生育;(四)服兵役;(五)其他情况。上述情况的会计人员,由个人提供合理证明,经所在地财政部门审核后确认。 会计人员应凭有关证书或证明文件,具体包括内容、时间、累计小时数(天数)等,向颁发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当地财政部门申请在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上予以记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