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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通第101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有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 民法通则意见第140条规定:以书面、口头等形式宣扬他人的隐私、或者捏造事实公然丑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造成一定影响的、应当认定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以书面、口头等形式诋毁诽谤法人名誉,给法人造成损害的,应当认定侵害法人名誉权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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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名誉,是指社会对公民个人的品德、情操、才干、声望、信誉和形象等各方面形成的综合评价。名誉权,则是法律规定公民享有的保有和维护自身名誉的权利。《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据此可知,侮辱、诽谤他人名誉或人格的,应视为侵权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2、是否构成侵害名誉权的责任,判断的标准是: (1) 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对受害人的名誉进行毁损的恶意; (2) 行为人客观上是否有捏造事实或散布虚假事实,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侮辱或诽谤他人,以及未经他人同意,擅自公布他人的隐私材料或者以书面、口头形式宣扬他人隐私,损害他人名誉权的行为; (3) 受害人是否有名誉被损害的事实; (4) 行为人行为违法、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 3、 撰写、发表批评文章引起的名誉权纠纷,认定侵权的标准: (1) 文章反映的问题基本真实,没有侮辱他人人格的内容的,不应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 (2) 文章反映的问题虽基本属实,但有侮辱他人人格的内容,使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应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 (3) 文章的基本内容失实,使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应认定侵害他人名誉权。 4、“侵害名誉权”, 应该区分公众人物和普通百姓。 作为公众人物,必须要接受舆论、媒体更加严厉苛刻的监督。从法律上讲,每个人都有名誉权,但在法律解释上,必须做出严格区分。区分的结果,一定是更加严格地限制公众人物用名誉权的方式提起诉讼。普通百姓,才是名誉权的重点保护对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