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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我国资金信托管理办法是按照私募性质来设计的。即资金的募集对象是有限的,并且有一定的风险识别和风险承担能力。而中小投资者不具备这些能力。同时,有些信托投资公司违规经营,如信托合同超过法律规定的200份,或同一个项目多期募集,或通过收益权拆零转让,单个委托人名下再集合多个委托人等违规方式募集资金,实际上是把私募搞成了变相公募,从而把风险承担能力较差的中小投资者引进到风险很高的业务中去。基于以上的理由,我们认为中小投资者应谨慎对待信托业务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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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资金信托管理办法是按照私募性质来设计的。即资金的募集对象是有限的,并且有一定的风险识别和风险承担能力。而中小投资者不具备这些能力。同时,有些信托投资公司违规经营,如信托合同超过法律规定的200份,或同一个项目多期募集,或通过收益权拆零转让,单个委托人名下再集合多个委托人等违规方式募集资金,实际上是把私募搞成了变相公募,从而把风险承担能力较差的中小投资者引进到风险很高的业务中去。基于以上的理由,我们认为中小投资者应谨慎对待信托业务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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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参加信托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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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我国资金信托管理办法是按照私募性质来设计的。即资金的募集对象是有限的,并且有一定的风险识别和风险承担能力。而中小投资者不具备这些能力。同时,有些信托投资公司违规经营,如信托合同超过法律规定的200份,或同一个项目多期募集,或通过收益权拆零转让,单个委托人名下再集合多个委托人等违规方式募集资金,实际上是把私募搞成了变相公募,从而把风险承担能力较差的中小投资者引进到风险很高的业务中去。基于以上的理由,我们认为中小投资者应谨慎对待信托业务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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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投资者应谨慎对待信托业务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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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我国资金信托管理办法是按照私募性质来设计的。即资金的募集对象是有限的,并且有一定的风险识别和风险承担能力。而中小投资者不具备这些能力。同时,有些信托投资公司违规经营,如信托合同超过法律规定的200份,或同一个项目多期募集,或通过收益权拆零转让,单个委托人名下再集合多个委托人等违规方式募集资金,实际上是把私募搞成了变相公募,从而把风险承担能力较差的中小投资者引进到风险很高的业务中去。基于以上的理由,我们认为中小投资者应谨慎对待信托业务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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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我国资金信托管理办法是按照私募性质来设计的。即资金的募集对象是有限的,并且有一定的风险识别和风险承担能力。而中小投资者不具备这些能力。同时,有些信托投资公司违规经营,如信托合同超过法律规定的200份,或同一个项目多期募集,或通过收益权拆零转让,单个委托人名下再集合多个委托人等违规方式募集资金,实际上是把私募搞成了变相公募,从而把风险承担能力较差的中小投资者引进到风险很高的业务中去。基于以上的理由,我们认为中小投资者应谨慎对待信托业务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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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我国资金信托管理办法是按照私募性质来设计的。即资金的募集对象是有限的,并且有一定的风险识别和风险承担能力。而中小投资者不具备这些能力。同时,有些信托投资公司违规经营,如信托合同超过法律规定的200份,或同一个项目多期募集,或通过收益权拆零转让,单个委托人名下再集合多个委托人等违规方式募集资金,实际上是把私募搞成了变相公募,从而把风险承担能力较差的中小投资者引进到风险很高的业务中去。基于以上的理由,我们认为中小投资者应谨慎对待信托业务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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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于参加信托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