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儿园儿童在园内自身跌倒,将头部碰破,缝七针。老师将其第一时间送至最近医院治疗的同时,也通知了家长,请问园方是否要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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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园方没有尽到管理和保护的义务,致使园内儿童受到伤害,那么园方就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责任,也就是说要承担一定的责任. 我国有关人身损害赔偿的司法解释规定如下: 第七条 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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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法律是这样规定的,但是建议先和幼稚园私下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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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不是任何事情都要靠法律才能解决!法律并不是万能的。如果孩子没有什么比较严重的损伤,又追究什么法律责任呢?幼儿园在第一时间就把孩子送到医院救治,按理说应该没有什么大的损伤。关于孩子在学校、幼儿园等地的监护责任的问题,法律并没有明文规定,但是按照逻辑推理,可以说,在这个情况下,应该是由幼儿园对孩子进行监护。如果幼儿园已经做到了它能做的一切措施,还是无法避免孩子的受伤,我们不可能期待幼儿园象个武林高手、或是中南海保镖,能保护孩子的一丝一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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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种情况,是不需要承担责任的.因为,园方已经尽到了责任.现实中,不可能一个孩子一个看管人呀,即使有,在跌倒的瞬间,除非是高功夫夫的人,否则是无法接住孩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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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在幼儿园、学校生活、学习的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或者在精神病院治疗的精神病人,受到伤害或者给他人造成损害,单位有过错的,可以责令这些单位适当给予赔偿。如果该儿童在园内是无人看护时跌倒,那园方有过错,应当给予适当赔偿。如果是老师尽了自己的看护职责,而且园内也无容易造成儿童跌倒的障碍物,那园方不存在过错,不用承担赔偿。但实践中法院一般都会或多或少地要求园方承担一定的责任。因为园方举证自己无任何过错的可能性很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