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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的融通资金职能是指受托人在接受信托财产后,通过对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引起了资金的流动,从而起到了融通资金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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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的融通资金职能是指受托人在接受信托财产后,通过对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引起了资金的流动,从而起到了融通资金的作用。在货币信用经济下,个人财产的一部分会以货币资金的形态表现出来,因此,对这些货币形态的信托财产的管理和运用也就自然伴随着货币资金的流动。这一职能的发挥,受到社会融资体制和金融市场发展程度的制约,视各国对信托业务的认识和利用程度高低而定。例如,日本把信托机构视为融通长期资金的机构,在整个日本信托业务中金钱信托占90%以上。在我国,信托这个职能主要反映在长期资金的营运上,它通过筹集长期资金,用于生产和建设,同时也表现在通过吸引外资,引进国外的先进设备和技术上。信托的融资职能是借助于信托的财产事务管理职能实现的,信托财产的多样化决定了信托融资形式的多样化。第一,直接表现为货币资金的融通。如信托财产直接表现为货币资金时,信托机构按照信托方式接受后,按照信托契约的要求将它用于投资、贷款或发行、买卖有价证券。第二,表现为通过融物的形式进行融资。如当信托财产是动产时,信托机构通过先出租再出售的形式,就可以达到为生产企业融通资金的目的。第三,表现为通过受益权的转让而实现货币资金的融通。受益权可以证券化,随着受益权通过受益证券的易主转让,货币资金得到了融通、实现了融通资金的职能。信托融通资金职能的实现,一般有如下几个特点:其一,它完全依赖于金融信托的社会理财职能,是派生的职能,是在信托财产的运用和管理过程中产生的。因此,信托首先是一种财产管理制度,这也是信托业务区别于银行和其他业务的标志,只有明确这一点,才能找准信托业发展的方向,确立信托在社会信用体系中的地位。其二,信托融资具有长期性。对委托人来说,只有需要长期进行管理和运用的财产才有必要采用信托的方式,由于委托人的目的是较长期的,受托人也就可以对信托财产作长期性的运用,因此,信托机构一般能够为社会提供长期资金,是提供长期信用的金融机构。其三,信托融资的发挥往往可以使受托人的收益高于银行的存款利息。当信托财产表现为货币资金时,财产的所有者,有不同的选择,可以存入银行,也可以采用信托的方式交由信托机构经营,也正是由于信托机构的专业化水平较高,按照实绩分配的原则,大多数情况下,受托人可以得到比存入银行更高的收益,所以,财产的所有人才更愿意利用信托的方式来运用和管理自己的财产,信托融通资金的职能得以发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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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的融通资金职能是指受托人在接受信托财产后,通过对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引起了资金的流动,从而起到了融通资金的作用。在货币信用经济下,个人财产的一部分会以货币资金的形态表现出来,因此,对这些货币形态的信托财产的管理和运用也就自然伴随着货币资金的流动。这一职能的发挥,受到社会融资体制和金融市场发展程度的制约,视各国对信托业务的认识和利用程度高低而定。例如,日本把信托机构视为融通长期资金的机构,在整个日本信托业务中金钱信托占90%以上。在我国,信托这个职能主要反映在长期资金的营运上,它通过筹集长期资金,用于生产和建设,同时也表现在通过吸引外资,引进国外的先进设备和技术上。信托的融资职能是借助于信托的财产事务管理职能实现的,信托财产的多样化决定了信托融资形式的多样化。第一,直接表现为货币资金的融通。如信托财产直接表现为货币资金时,信托机构按照信托方式接受后,按照信托契约的要求将它用于投资、贷款或发行、买卖有价证券。第二,表现为通过融物的形式进行融资。如当信托财产是动产时,信托机构通过先出租再出售的形式,就可以达到为生产企业融通资金的目的。第三,表现为通过受益权的转让而实现货币资金的融通。受益权可以证券化,随着受益权通过受益证券的易主转让,货币资金得到了融通、实现了融通资金的职能。信托融通资金职能的实现,一般有如下几个特点:其一,它完全依赖于金融信托的社会理财职能,是派生的职能,是在信托财产的运用和管理过程中产生的。因此,信托首先是一种财产管理制度,这也是信托业务区别于银行和其他业务的标志,只有明确这一点,才能找准信托业发展的方向,确立信托在社会信用体系中的地位。其二,信托融资具有长期性。对委托人来说,只有需要长期进行管理和运用的财产才有必要采用信托的方式,由于委托人的目的是较长期的,受托人也就可以对信托财产作长期性的运用,因此,信托机构一般能够为社会提供长期资金,是提供长期信用的金融机构。其三,信托融资的发挥往往可以使受托人的收益高于银行的存款利息。当信托财产表现为货币资金时,财产的所有者,有不同的选择,可以存入银行,也可以采用信托的方式交由信托机构经营,也正是由于信托机构的专业化水平较高,按照实绩分配的原则,大多数情况下,受托人可以得到比存入银行更高的收益,所以,财产的所有人才更愿意利用信托的方式来运用和管理自己的财产,信托融通资金的职能得以发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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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的融通资金职能是指受托人在接受信托财产后,通过对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引起了资金的流动,从而起到了融通资金的作用。在货币信用经济下,个人财产的一部分会以货币资金的形态表现出来,因此,对这些货币形态的信托财产的管理和运用也就自然伴随着货币资金的流动。这一职能的发挥,受到社会融资体制和金融市场发展程度的制约,视各国对信托业务的认识和利用程度高低而定。例如,日本把信托机构视为融通长期资金的机构,在整个日本信托业务中金钱信托占90%以上。在我国,信托这个职能主要反映在长期资金的营运上,它通过筹集长期资金,用于生产和建设,同时也表现在通过吸引外资,引进国外的先进设备和技术上。信托的融资职能是借助于信托的财产事务管理职能实现的,信托财产的多样化决定了信托融资形式的多样化。第一,直接表现为货币资金的融通。如信托财产直接表现为货币资金时,信托机构按照信托方式接受后,按照信托契约的要求将它用于投资、贷款或发行、买卖有价证券。第二,表现为通过融物的形式进行融资。如当信托财产是动产时,信托机构通过先出租再出售的形式,就可以达到为生产企业融通资金的目的。第三,表现为通过受益权的转让而实现货币资金的融通。受益权可以证券化,随着受益权通过受益证券的易主转让,货币资金得到了融通、实现了融通资金的职能。信托融通资金职能的实现,一般有如下几个特点:其一,它完全依赖于金融信托的社会理财职能,是派生的职能,是在信托财产的运用和管理过程中产生的。因此,信托首先是一种财产管理制度,这也是信托业务区别于银行和其他业务的标志,只有明确这一点,才能找准信托业发展的方向,确立信托在社会信用体系中的地位。其二,信托融资具有长期性。对委托人来说,只有需要长期进行管理和运用的财产才有必要采用信托的方式,由于委托人的目的是较长期的,受托人也就可以对信托财产作长期性的运用,因此,信托机构一般能够为社会提供长期资金,是提供长期信用的金融机构。其三,信托融资的发挥往往可以使受托人的收益高于银行的存款利息。当信托财产表现为货币资金时,财产的所有者,有不同的选择,可以存入银行,也可以采用信托的方式交由信托机构经营,也正是由于信托机构的专业化水平较高,按照实绩分配的原则,大多数情况下,受托人可以得到比存入银行更高的收益,所以,财产的所有人才更愿意利用信托的方式来运用和管理自己的财产,信托融通资金的职能得以发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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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的融通资金职能是指受托人在接受信托财产后,通过对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引起了资金的流动,从而起到了融通资金的作用。在货币信用经济下,个人财产的一部分会以货币资金的形态表现出来,因此,对这些货币形态的信托财产的管理和运用也就自然伴随着货币资金的流动。这一职能的发挥,受到社会融资体制和金融市场发展程度的制约,视各国对信托业务的认识和利用程度高低而定。例如,日本把信托机构视为融通长期资金的机构,在整个日本信托业务中金钱信托占90%以上。在我国,信托这个职能主要反映在长期资金的营运上,它通过筹集长期资金,用于生产和建设,同时也表现在通过吸引外资,引进国外的先进设备和技术上。信托的融资职能是借助于信托的财产事务管理职能实现的,信托财产的多样化决定了信托融资形式的多样化。第一,直接表现为货币资金的融通。如信托财产直接表现为货币资金时,信托机构按照信托方式接受后,按照信托契约的要求将它用于投资、贷款或发行、买卖有价证券。第二,表现为通过融物的形式进行融资。如当信托财产是动产时,信托机构通过先出租再出售的形式,就可以达到为生产企业融通资金的目的。第三,表现为通过受益权的转让而实现货币资金的融通。受益权可以证券化,随着受益权通过受益证券的易主转让,货币资金得到了融通、实现了融通资金的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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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的融通资金职能是指受托人在接受信托财产后,通过对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引起了资金的流动,从而起到了融通资金的作用。在货币信用经济下,个人财产的一部分会以货币资金的形态表现出来,因此,对这些货币形态的信托财产的管理和运用也就自然伴随着货币资金的流动。这一职能的发挥,受到社会融资体制和金融市场发展程度的制约,视各国对信托业务的认识和利用程度高低而定。例如,日本把信托机构视为融通长期资金的机构,在整个日本信托业务中金钱信托占90%以上。在我国,信托这个职能主要反映在长期资金的营运上,它通过筹集长期资金,用于生产和建设,同时也表现在通过吸引外资,引进国外的先进设备和技术上。信托的融资职能是借助于信托的财产事务管理职能实现的,信托财产的多样化决定了信托融资形式的多样化。第一,直接表现为货币资金的融通。如信托财产直接表现为货币资金时,信托机构按照信托方式接受后,按照信托契约的要求将它用于投资、贷款或发行、买卖有价证券。第二,表现为通过融物的形式进行融资。如当信托财产是动产时,信托机构通过先出租再出售的形式,就可以达到为生产企业融通资金的目的。第三,表现为通过受益权的转让而实现货币资金的融通。受益权可以证券化,随着受益权通过受益证券的易主转让,货币资金得到了融通、实现了融通资金的职能。信托融通资金职能的实现,一般有如下几个特点:其一,它完全依赖于金融信托的社会理财职能,是派生的职能,是在信托财产的运用和管理过程中产生的。因此,信托首先是一种财产管理制度,这也是信托业务区别于银行和其他业务的标志,只有明确这一点,才能找准信托业发展的方向,确立信托在社会信用体系中的地位。其二,信托融资具有长期性。对委托人来说,只有需要长期进行管理和运用的财产才有必要采用信托的方式,由于委托人的目的是较长期的,受托人也就可以对信托财产作长期性的运用,因此,信托机构一般能够为社会提供长期资金,是提供长期信用的金融机构。其三,信托融资的发挥往往可以使受托人的收益高于银行的存款利息。当信托财产表现为货币资金时,财产的所有者,有不同的选择,可以存入银行,也可以采用信托的方式交由信托机构经营,也正是由于信托机构的专业化水平较高,按照实绩分配的原则,大多数情况下,受托人可以得到比存入银行更高的收益,所以,财产的所有人才更愿意利用信托的方式来运用和管理自己的财产,信托融通资金的职能得以发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