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朋友的药店向一个厂家直接进货,当时厂方业务员提供了厂方证照,说明药品是代销形式结款,朋友也叫厂方业务员去了当地药监局进行登记并验证,当地药监局也发给了通行证明,而事隔一年后,当地药监局说我朋友跟这厂方代销的药品经联系了厂方,厂方说并没有生产过这种药,因此认定我朋友经销假药,要对我朋友进行处罚,请问经过药监局审批合格,我朋友才向厂方业务员进的货,现在责任又全让我朋友一人承担,如此处理是不是符合有关法规,这到底是谁的过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