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同单位合同未到期,但单位三个月不发工资,个人就离开单位,但单位给本人送了份除名文件,并拒不给本人盖调离章。本人到人事部门请求调离原单位, 人事部门说这样被除名的不能留本人的干部身份,到劳动仲裁听说费用挺高,不知道本人还有什么办法协调这件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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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是你提供了正常的劳动而用人单位无故拖欠克扣工资待遇的,你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而无需承担违约责任,处分无效.不论因何原因,用人单位在对劳动者做出处分时应当有合法有效的内部劳动规则并准确适用;特别是请你注意,你不是离开用人单位而在选择了兼职或是待岗或是因为病情等等某种原因而未到岗正常劳动,并未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关系.不知你是什么地方的,就我所知各地的劳动争议仲裁收费实在有限,没有标的额的500元撑死.你应当要求仲裁委出示收费文件.除名后的调离不是问题,因为目前人事流动已不再过于注重干部身份;只是档案上的记载你要当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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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的问题陈述的不清楚,仅就个人理解回答如下:单位三个月不发工资,确实违法了《劳动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应该承担赔偿责任,,你本可以依照《劳动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解除与单位的劳动合同,但你可能未作任何说明就离开单位,反而形成了事实上的擅自离职,给单位创造了将你除名的机会,是自己从主动变成了被动。但是,单位作出的除名决定同样是错误的,因为按照《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第十三条 对职工给予开除处分,须经厂长(经理)提出,由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讨论决定,并报告企业主管部门和企业所在地的劳动或者人事部门备案。第十八条 职工无正当理由经常旷工,经批评教育无效,连续旷工时间超过十五天,或者一年以内累计旷工时间超过三十天的,企业有权予以除名”的规定,如果没有履行必经程序,决定无效。而单位对你作出除名决定的理由,应该是擅自离职或连续旷工15天以上,其做法同样违反了《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即“经批评教育无效”。很明显,在你离开单位后,单位从未(包括口头或书面)通知你回单位上班,或者交接工作,并未尽告知义务,因此除名决定无效。基于以上分析,你现在不能被动的接受单位给你的除名处分,甚至由此引起的诸如不盖调离章,因除名不被保留干部身份等后果。如果自单位送交你的除名决定至今尚不足60天,建议你立即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请求裁决:1、撤销除名决定;2、解除双方劳动关系;3、支付拖欠的三个月工资及25%额外经济补偿金;4、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每工作满一年一个月月均工资,不满一年按一年算)及50%额外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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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已经提供了正常的劳动而用人单位无故拖欠你的工资,依据劳动法的规定,你有权随时解除劳动合同而无需承担违约责任. 单位的出名处分是无效的. 你可以申请仲裁,申请撤消该除名决定,并要求单位给你解除合同的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