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为单位货车押车,结果单位司机出车祸,把我甩出车外,造成双腿骨折,经鉴定是伤残6级,单位要解除我的劳动关系,我向单位提出工伤赔偿,单位说是交通事故已经赔偿了,工伤就没有了,不能享受两次赔偿,我认为交通事故赔偿是对我造成伤害的赔偿,而作为职工受了工伤就该享受工伤待遇和工伤赔偿,这不冲突,所以我想求助大家,有谁是律师,能否帮帮我!告诉我这两种赔偿相冲突吗 ?有哪条具体的法律条款可以查阅,在哪可以找到?谢谢大家!帮帮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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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在为单位押车期间发生事故,造成双腿骨折,经鉴定为伤残6级,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应被认定为工伤,不知单位或者你自己做没做过工伤认定(自发生事故起单位30天内,员工或家属1年内)。如果你已被确认属于工伤,且是伤残6级,那么,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你可以“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因此,单位要解除与你的劳动关系,是违法的,假如单位一意孤行,你可以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请求裁决单位单方面解除劳动关系的做法违法,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并享受相应工伤待遇。至于交通事故赔偿与工伤待遇可否兼得的问题,国家尚无明确规定,较为通行的做法是,采用人身伤害赔偿与工伤赔偿中数额大的进行赔偿,人身伤害赔偿的不足部分,可以由工伤赔偿补足,但不能两项兼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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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不是律师,但我想提点见义,你应该到工会那里去寻求帮助
热心网友
这是两完全不同的概念。很显然,你单位为逃避责任而采取了偷梁换柱的诡计。你这个问题应该是会得到解决的。如果你单位执意不欲赔偿,你可以到劳动仲裁投诉,寻求解决。如果劳动仲裁不作为,你可以咨询律师,然后对你的单位提起诉讼,由法律来解决。 祝你好运。
热心网友
针对你提出的问题,并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但现在比较权威的观点是:工伤赔偿和侵权赔偿取赔偿金额高的赔偿救济。如果侵权损害赔偿的金额比工伤赔偿的金额高,并且已经进行了赔付,则不得再提出工伤赔偿。理由是不能因为一个事故获得双份的赔偿金。如果先进行赔付的是工伤保险金,在这种情况下,工伤保险金的支付人反而可以向侵权损害人提起追偿所支付工伤保险金的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