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庆节放假7天,其中1、2、3号是法定休息日,如果上班而单位又给补休,报酬怎样计算?4、5、6、7号是休息日,如果上班而单位也给补休,报酬又是怎样计算的?有没有特殊情况是例外的?请根据《劳动法》和扬州的地方法规给予详解,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