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多人合伙公司已经取得在工商局核准名称,在注册之前,其中一项业务范围需要取得另外某行政机关的行政许可,在此期间,我的公司是否是企业?是否具有企业法人资格?我将接受的某另外的行政机关的许可决定书的抬头是给我们多个个人的呢?还是给予我们公司的?谢谢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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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合伙企业法第十七条规定,合伙企业的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合伙企业成立日期。合伙企业领取营业执照前,合伙人不得以合伙企业名义从事经营活动。如果企业仅是取得了名称的注册,由于有某项经营业务未取行政许可,那在取得行政许可之前,是不能获得工商部门营业执照的,那该企业就还没有成立,虽然该企业还未成立,不能以企业法人的资格从事经营活动,但你要申请行政许可还是可以以公司名义提出,因为行政机关授予许可的经营业务的对象是公司,不是每个合伙人个人。如果想在这期间获得企业法人资格从事经营活动,可以先行办理营业执照,但不得将需取得行政许可的经营业务列入企业经营范围,然后再申请行政许可,待该行政机关许可企业经营该业务的决定下来以后,再向工商机关办理注册变更登记,将获得许可从事的经营业务加入经营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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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公司名义你的公司只能做与公司成立有关的业务,不得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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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可以用“拟定”的公司名义向企业申请所在地的工商局进行申请“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登记”,在得到工商部门的批准后,你可以用合法的预先登记的公司企业名称对外开展业务联系,比如:办理银行开户、办理相关的证件、采购设备、筹建等等。但不能以预先登记的企业名称对外进行经营活动,且这个预先登记的企业名称只有6个月有效期,过期会自动失效。在此期间:你不是一个合法的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在接受某另外的行政机关的许可决定书的抬头是以预先登记的公司企业名称进行,而不是多个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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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们还没成立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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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然是给公司的名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