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上的合伙:在认定时,共同出资,共同参与经营,共同分利润,这三点须同时具备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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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合伙是相对隐名合伙而言的,最高院《民法意见》第46条规定,个人合伙,可以有隐名合伙人的存在,就是只出资,不劳动,不经营。但是,《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必须是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负盈亏。也就是要三个要件同时具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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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该是不必共同参与经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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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以劳务出资也可以,不同时参加经营也可以的,但是要利益共享、风险共担,对外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内部的风险分担约定不得对抗善意第三者。合伙的认定主要是是否“利益共享、风险共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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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必要共同参与经营,可选择一名或数名执行经营事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