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父母委托我在北京购了一套房子(在我结婚后购买),由于外地人(父母的户口在外地)办理房产证手续繁琐,所以我就用了我的名字(当时征求过父母的意见),我父母是通过银行汇款给我的,现我想离婚,这套房子算不算我们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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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实中很多类似情况被作为了夫妻共同财产,因为他们无法举证。一定要找到当初你父母通过银行汇款给你的凭证,如果有当初你父母委托你购房的书面委托(说明由于他们不是北京户口不能购房,只能写你的名字,而实际产权人是他们的情况)则比较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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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证明此房子是你父母出钱所买,且你父母与你之间又不存在赠与关系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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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你的钱,也不是你买的,当然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疑问在于,我国对于象房子这样的不动产,采取的公示原则,是以房产证为凭的!就是说,从目前的状况看,由于房产证的户主是你,你就是房子的所有人!但这个问题也能解决.比如,把房子过户给你父母.或者在离婚时证明此房子是你父母出钱所买,且你父母与你之间又不存在赠与关系即可!放心,这不是夫妻共同财产,关键是一个证明问题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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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问题比较复杂,如果你能提供确切的证明(不是口头的证词,最好有书面证明或者法律文书),证明这套房子确实为你父母托你购买,那么可以看作是你服务的财产(建议在法庭上提供汇款证明)。否则,法庭会认定这套房子是你购买的,属于夫妻共有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