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x91年因打架而拘留,后因监狱囚犯相互殴打`导致一刚进狱的囚犯致死,(听说该犯人与公安局长有亲戚关系)死者是同囚室的所有犯人共同殴打致死,只不过xxx给了死者最后一下.后来xxx被判死刑且已被执行,请问法院的判决对吗?监狱方是否也有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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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刑法理论上讲,对于杀人的犯罪,追究的就是是谁给了被害人致命的伤害,虽然其他人也参与了殴打,但如果仅仅是起哄,或说不是致命的打击,而你的XXX的最后一下又恰恰是致命的一下,那么,他是主犯是没有问题了,而且,给他定杀人罪,也是确切的。 从另一个非法律角度讲,在监狱中出现如此严重的问题,那么,肯定要严肃处理的,关键的问题就是严肃处理谁。 既然有了主犯,那么,对主犯从严处罚,也就理所当然。 还有一个法定加重的情节,就是你说的XXX是已经带罪在身,再犯罪,必然是从重处罚。 至于监狱的管理责任,在处理了主要的杀人犯罪后,就不是很重要的事情了,因为已经给受害人家属有了交代。当然,监狱必须有人为此承担责任,一般是行政的,但也可能是刑事的(监管失职罪或其他罪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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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殴致人死亡,犯罪嫌疑人肯定有主次之分,如你所言,XXX群殴过程中只给了被害人最后一下,但可能恰恰就是这一下是致命的,或是在XXX生命垂危之机,因这最后一下突然毙命,那么XXX就必须承担这仅仅一下导致被害人死亡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因此,法院判决并无不当。至于监狱疏虞管理,监管犯人群殴滋事,造成监管犯人无辜伤害,负有监管不力的责任,但这与XXX参与群殴,致人死亡没有必然联系,不应成为XXX减轻罪责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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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单的说法院的判决可以说是对的。监狱的有责任,但可能没有刑事责任。